老兩口生前立下代書遺囑,約定兩人名下房產、承包責任田均由次子繼承房產。老人先後離世,長子、次子對簿同堂。代書遺囑是否有效?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01
基本案情
張某與周某生前透過代書遺囑的方式對其夫妻雙方名下的房產、責任田等財產作出遺囑分配,約定雙方名下房產、責任田均由其次子張某2繼承房產。
張某與周某分別於近年相繼去世房產。
現張某與周某長子張某1認為張某與周某的簽名存在虛假,立遺囑人的簽名是在神志不清的情況下由張某2叫立遺囑人所籤,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達,申請確認該代書遺囑無效,本案糾紛遂成房產。
法院另查明,張某2戶口因工作原因已遷往縣城,不屬於案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產。
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產,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案涉代書遺囑的效力?遺囑中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張某與周某生前所立遺囑由兩名無利害關係人見證、代書,張某與周某均在兩頁遺囑上分別簽字捺印,該遺囑系張某與周某本人真實意思表示,遺囑符合代書遺囑法定形式要件,為合法有效遺囑房產。
對於案涉遺囑中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問題房產。“責任田”屬於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範疇,遺囑中對“責任田”的處分,實質上是將屬於家庭共有的財產權益作為個人遺產進行分配,違背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戶共有的性質,且張某2已非該“戶”下成員,因此,案涉遺囑中關於張某與周某的“責任田”繼承處分部分,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部分無效。
法院結合案情,依法判決確認張某與周某生前所立遺囑中關於“責任田”繼承處分部分無效房產。
一審判決後,張某1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房產。
03
法官說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質上是農戶基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透過合同方式無償取得的一種財產權,該財產許可權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享有, 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 不具有可繼承性房產。
當承包的農戶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承包經營仍然是以戶為單位,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 以戶作為承包經營的單位不發生繼承、分割的問題房產。
如承包的農戶中所有成員均已死亡,則該承包經營合同即告終止房產。
04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房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房產。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綜合房產:道縣人民法院、湖南高院、山東高法
來源房產:山東省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