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是主人,還是被管理者?業主出錢請管家,最後變成管家管主人

物業還在管樓道堆物法律,條例卻改叫“服務”了,權力到底歸誰說了算

2026年3月,住建部正式同意把《物業管理條例》改成《物業服務條例》,這不只是換個名字的事,全國人大代表樊芸的建議被採納了,說明國家打算從法律上明確物業是幹活收錢的服務方,不是管人的那一類法律

《民法典》早就寫清楚了物業和業主的關係是合同關係,你出錢我幹活,地位平等,北京律師王玉臣說,現在大家還總說物業管小區,聽著像居委會下屬單位,但法律上根本不是這麼回事,詞用錯了觀念就偏了法律

法律上說物業是服務者,現實中他們卻天天在管事情,清理樓道雜物、阻止違建、設定門禁、修理路燈,這些工作沒法用服務來概括,新治道諮詢的陳鳳山講得實在,物業被迫當了半個街道辦事員,乾的是維護公共秩序的事法律

問題的關鍵在於業主委員會,本來業主可以透過業委會簽訂合同、監督物業服務,這樣才能實現契約平等,但現實中七成以上的小區沒有成立業委會,有些即使成立了,也常因物業公司拖延不配合、街道缺乏指導或業主參與度低而形同虛設,缺少這個主體,服務合同就失去了實際效力法律

行業裡確實有變化,溫州物業協會秘書長麻向理提到,大公司開始推行滿意度打分、紅黑榜和第三方評估,逐漸轉向重視服務,但小公司因為成本壓力,還是靠收物業費和卡門禁維持運轉,服務轉型這條路走不通法律

更難改的是基層政府的習慣,街道一有任務,比如創衛、防火、防疫,就直接派給物業公司,物業不敢不接,這種“政府下單、物業買單”的做法沒有改變,就算條例改了名字,物業也照樣脫不掉“管理”這層身份法律

有人提出一個建議,學習北京上海老小區的做法,讓街道牽頭制定服務清單,連續兩年評分太低的物業就更換,這個辦法聽起來可以操作,但執行起來要看街道是否願意真正放權法律

說到底,"服務"這兩個字寫起來不難,可小區裡到底誰來定規矩、誰來維持秩序,這才是真正的問題,物業往後退一步,業主又接不上手,最後就可能變成沒人管的狀態,或者實際上還是物業在管著事,只是不再叫它"管理"了而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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