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海地鐵1號線車廂內,66歲老年女性與32歲年輕女性為爭搶一個空座位當眾互毆,全程被周邊乘客拍下上傳網路,迅速引發全網熱議女性。
現場乘客拍攝的網傳影片顯示,事發時地鐵車廂內客流密集,空餘座位緊張女性。列車行駛途中,車廂內空出一個單人普通座位,32歲的曾某與66歲的吳某因爭搶該座位發生口角爭執。
吳某以年紀大為由要求對方讓座,指責年輕人應尊老愛幼;曾某則表示,沒有規定說年輕人必須為老年人讓座,明確拒絕了對方的要求女性。
雙方言語交鋒誰也不讓誰,隨即發生了肢體衝突,在車廂過道內展開激烈撕扯女性。雙方爭執期間,吳某高喊年輕人打老人,曾某則指責對方倚老賣老,二人僵持不下。
二人曾短暫被乘客分開後再度發生衝突,雙方動作幅度更大,導致車廂內秩序混亂女性。直到列車到站後,列車安全員與站臺工作人員趕到現場,才強行將二人分開,衝突才徹底結束,警方到場後將二人帶走調查。
之後,上海軌交警方釋出官方通報,雙方因爭搶座位引發肢體衝突,已行政立案女性。
地鐵普通座位無法定強制讓座義務,愛心專座為優先使用的引導性安排女性。很多人都有一個誤區:年輕人必須給老人讓座。但從法律層面來說,並非如此。
根據《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相關規定,每節車廂均設有標識清晰的愛心專座,供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及攜帶嬰幼兒的乘客優先使用,這屬於文明倡導的引導性安排,並非強制性法律義務女性。
而普通座位的使用,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並未設定年輕人必須為老年人無條件讓出地鐵普通座位的強制性法定義務,任何人都無權以年齡為由,強制要求他人讓出普通座位女性。
讓座並非強制性法律義務,那因讓座爭議引發的肢體衝突又該進行怎樣的法律定性和責任劃分女性。
法律上互毆的認定,核心是雙方均以侵害對方身體為目的,實施了主動毆打對方的肢體行為,先動手是判定雙方過錯程度的重要因素,並非認定是否構成互毆的唯一標準女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明確,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女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女性。
此次事件中,如果吳某先動手推搡、毆打曾某,曾某僅為制止侵害進行必要還擊,且未造成吳某重傷或死亡,一般會認定為正當防衛,曾某不負法律責任;如果曾某先動手,吳某的還擊行為也可能構成正當防衛女性。
如果雙方因口角爭執後同時動手,且都有傷害對方的故意,沒有明顯的先後順序和過錯差異,一般會認定為互毆,雙方均需承擔治安處罰責任女性。
同時,法律對毆打60週歲以上老年人設有專門的加重處罰條款,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屬於法定加重處罰情形女性。
本次事件中,66歲的吳某屬於該條款的法定保護物件女性。正常情況下,女子毆打60週歲以上老年人,會面臨處罰。若曾某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將適用該法定加重處罰條款,面臨相應的行政處罰。
面對地鐵內的突發衝突,無論對方如何言語挑釁,絕對不能動手,否則極易被認定為“互毆”女性。
公共空間的秩序,從來不是靠爭搶出來的,而是靠互相體諒;自身的權益,從來不是靠拳頭守護的,而是靠法律女性。
來源女性:新民晚報、新聞晨報、上海軌交警方官方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