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薛某與李某某系夫妻關係法律。李某某與杜某某相識。2012年12月31日,李某某向杜某某提供借款本金40萬元。後社某某逾期未返還借款,李某某向其催要未果。2016年,李某某與薛某夫婦欲購機動車。杜某某得知後,與李某某協商,由其為李某某夫妻購置價值與欠款金額相當的機動車,用以抵銷其欠李某某的欠款本息,李某某表示同意。2016年1月16日,杜某某指示朋友楊某某為薛某支付了購車款及相應手續費、保險費用,車輛登記在薛某名下。當日楊某某受杜某某指示,共支付購車款和保險費共計496,223.13元。
【審理過程及判決】
庭審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實:楊某某和案外人杜某某都是幹租賃行業的同行,雙方共同投資做專案法律。楊某某按照杜某某指示付款時對於買車的錢是用於償還杜某某欠李某某的債務一事並不知情。薛某是某建築公司的領導,楊某某為了維持與薛某、李某某的關係,之前一直沒有追索過代付的車款,後來雖口頭追索也沒有書面證據。對於借款的利率、借款期限等,雙方都沒有約定。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法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審查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係,需主要審查如下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之間是否具有借貸的合意;二是當事人之間有無款項的實際交付。
本案中,楊某某主張其為薛某支付購車費用496.223.13元,故雙方存在借貸關係,但其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薛某曾向其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法律。即楊某某的舉證,僅能證明款項的交付,無法證明款項的交付原因是出於雙方之間的借貸合意。
薛某主張楊某某代其支付購車款項,是受杜某某指示,代杜某某付款抵銷杜某某欠其妻子李某某的欠款法律。首先,薛某的舉證能證明如下事實:1.杜某某與薛某之妻李某某存在借貸關係,杜某某逾期未還李某某欠款;2.薛某與李某某欲購機動車,並與杜某某達成合意,由杜某某代為支付購車款項,用以抵銷杜某某欠李某某的欠款;3.杜某某指示楊某某為薛某支付購車款項。2018年5月22日,楊某某委託律師向薛某發出的《律師函》也寫明,其為薛某支付購車款,是受杜某某指示,因社某某以楊某某名義向他人借款,涉案購車款即從此筆借款中支出,後杜某某無力償還欠款,楊某某才向薛某主張返還購車款。
綜上,楊某某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其代薛某支付購車款項496,223.13元,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的合意法律。而薛某的舉證能證明雙方之間確實存在因為其他法律關係而發生款項往來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據此,法院認定楊某某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其要求薛某返還借款496,223.13元並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法律。
綜上,該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作出(2019)京0108民初34979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楊某某全部訴訟請求法律。判決後,楊某某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民間借貸關係的成立需同時具備兩項要素,一是當事人之間具有借貸的合意,二是當事人之間有款項的實際交付法律。楊某某以民間借貸為訴因提起本案訴訟,主張薛某償還借款並支付利息,薛某則主張雙方從不認識,也沒有任何關聯,不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雙方是否具有借款的合意,進而判斷是否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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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法律。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本案中,楊某某依據車輛購置付款憑證向薛某主張借款,薛某抗辯此款項系楊某某代杜某某償還其與薛某之妻李某某之間的借款法律。對此,薛某提供了李某某光大銀行對賬單、杜某某出具的《借款條》、杜某某在一審庭審中的證言等證據。上述證據,可以證明楊某某代其支付購車款項是受杜某某指示,用車款抵銷杜某某欠其妻子李某某的欠款。故而,關於楊某某與薛某的借貸關係是否成立,相關舉證證明責任繼續由楊某某承擔。根據楊某某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其已實際支付了購車款項,但其對於與薛某之間是否具有借貸的合意,並未提供直接證據予以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法律。"本案中,楊某某未能舉證證明其與薛某之間的借貸關係同時具備達成借款的合意和完成款項交付兩個要素,一審法院結合在案證據及案情,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法院予以確認。故法院對楊某某的上訴意見不予支援。
作者法律:小賈
校驗法律:麥田
封面製作法律:宸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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