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法律視角中的武松殺嫂罪罰

《水滸傳》中武松殺嫂故事是有關復仇的經典文學敘事,在中國可謂家喻戶曉法律。武松為兄長武大報仇,當眾殺死潘金蓮,贏得了百姓的同情,也為自己掙得了好漢的名號。當然,這只是道德評價,那麼,國家法又是如何審視武松行為的呢?其實,從武松“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的下場,不難看出國家法律的立場。武松殺嫂的故事發生在北宋,下面,就讓我們在宋朝法律框架下,探討一下武松殺嫂行為的性質,以及為何連殺兩人的武松能夠免於一死的問題。

《荀子·正論》雲:“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法律。”當然,荀子“殺人者死”的說法只是一般原則,實際的情形要複雜得多。在中國古人的觀念中,同樣是殺人,也會有程度重輕、惡性大小的差異,不可不加區分,反映在刑律上,就有了“六殺”的罪名之制。以《宋刑統》為例,“六殺”分別是謀殺、故殺、鬥殺、誤殺、戲殺和過失殺,這是一個由重到輕的罪名體系,基本能夠囊括所有可能的殺人情形,由此可見中國古代刑事立法的嚴謹和精巧。

那麼法律,武松殺嫂屬於“六殺”中的哪一種情況呢?

首先,誤殺、戲殺和過失殺很容易可以排除法律。《宋刑統·鬥訟律》規定:“諸鬥毆而誤殺傷旁人者,以鬥殺傷論;至死者,減一等。”又,“戲殺傷人者,謂以力共戲,因而殺傷人,減鬥罪二等。”至於過失殺傷,律典釋曰:“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共舉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擊禽獸,以致殺傷之屬。”可見,誤殺是指在鬥毆過程中行為人發生打擊錯誤,造成第三者的死亡;戲殺是在比賽、遊戲、打鬧過程中一方造成另一方死亡;過失殺是指由於某種人力之外的因素,一方的行為造成另一方的死亡。很明顯,武松殺嫂不屬於三者中的任何一種。

其次,武松殺嫂也不屬於鬥殺法律。關於鬥殺,《宋刑統·鬥訟律》規定:“鬥毆者,元無殺心,因相鬥毆而殺人者,絞。”可見,鬥殺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其一,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其二,客觀上存在鬥毆的行為。這兩點武松殺嫂顯然都不符合。注意,武松殺潘金蓮前有“扯開胸脯衣裳”的動作,有人認為這是武松在營造互毆假象,以為自己脫罪創造有利條件,其實這是對這一故事細節的過度解讀。且看武松殺人後對四家鄰舍的說辭:“今去縣裡首告,休要管小人罪重,只替小人從實證一證。”可知武松並無為自己脫罪的想法。真相是,扯開胸脯衣裳不過是為了方便剜取心臟,或許武松還有對潘金蓮進行“蕩婦羞辱”的用意。倒是武松殺西門慶有幾分鬥殺的影子,因為在武松割下西門慶頭顱之前,二人之間發生激烈的打鬥。然而,武松殺氣騰騰地尋到獅子樓,其要殺死西門慶的故意是顯而易見的,因而武松殺西門慶仍然不能構成鬥殺。進而言之,武松與西門慶之間其實不存在互毆,因為面對手提尖刀前來尋仇的武松,西門慶選擇武力對抗,那不過是正當防衛罷了。

宋朝法律視角中的武松殺嫂罪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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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統》書影

最後,武松殺嫂是謀殺而不是故殺法律。有觀點認為武松殺嫂是故殺,不是謀殺,理由是“二人對議”謂之“謀”。(李小威《從宋律“六殺”看武松殺嫂案》,載《人民法院報》2021年1月29日06版)實際上,謀殺並不要求行為主體為複數。《宋刑統·賊盜律》中明白規定:“謀殺人者,謂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殺不虛,雖獨一人,亦同二人謀法,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可見,一人也能構成謀殺,在這一點上,古今刑法並無不同。謀殺與故殺的本質區別在於,謀殺須為處心積慮,即有殺人預謀,而故殺則是“初無殺意”,即臨時起意。依此標準不難判定,武松構成謀殺罪,因為無論是殺潘金蓮還是殺西門慶,武松都是事先盤算好的,並且制定了詳盡的行動計劃。總之,武松殺嫂屬於謀殺,以國家法的視角觀之,其與潘金蓮毒死武大性質相同,正合於“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古老傳統。

復仇之舉的倫理正當性會沖淡其行為的違法犯罪屬性,當讀者與武松一道快意恩仇之際,有意無意地忽略了其行為的法律屬性法律。讀者也許不會意識到,與潘金蓮毒死武大類似,武松殺嫂還是一種性質較普通謀殺更惡劣的逆倫重罪,只因武松與潘金蓮之間存在特殊身份關係。中國古代立法者特別看重對親屬關係和家族倫理的保護,因而對親屬相犯尤其是以卑犯尊的行為加重治罪。體現在律典中,有所謂“十惡”重罪,其中的惡逆、不孝、不睦、內亂均為此而設。具體到本案,依五服制度,潘金蓮於武松屬小功尊長,這樣一來,武松殺嫂不僅是謀殺,而且構成了十惡中的“不睦”。《宋刑統·賊盜律》規定:“謀殺緦麻以上尊長,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依此規定,武松是要被處以斬刑的。

這樣說來,武松殺嫂不是普通的謀殺,是以卑犯尊的不睦犯罪,依法是要處以極刑的,可為何最終卻能免於死刑呢?這固然是因為武松殺人後有自首情節,更重要的是從縣官到府尹都同情武松的復仇行為,因而“把這招稿卷宗都改得輕了”,即把謀殺改成了鬥殺,這可以看作民間法對國家法的一種干預法律

縣官和府尹的操作構成故出人罪,嚴格說來屬於枉法裁斷法律。那麼,武松殺嫂在國家法的座標系上是否有出罪的空間?答案是有的。武松殺嫂構成不睦,這是以武松和潘金蓮的叔嫂關係為前提的,可問題在於,潘金蓮毒死了武大,夫妻恩斷義絕,這就瓦解了潘金蓮和武松的親屬關係基礎。西漢景帝時有一個著名的子殺繼母案例,依漢律當認定為大逆重罪,太子劉徹提出意見:“今繼母無狀,手殺其父,則下手之日,母恩絕矣。宜與殺人者同,不宜大逆論。”這提示我們,無論是繼母子的關係,還是叔嫂關係,都具有相對性,都會因其前提親屬關係的消滅而消滅。這樣一來,武松殺嫂又迴歸到普通的謀殺罪。

儘管“義絕”原則提供了理論上的出罪可能,但效果是有限的法律。或許正是這個緣故,在本案的實際判決中,官員們並未採納這一路徑,而是選擇了更直接的“案情重述”。因此,武松的結局是古人在“天理、國法、人情”三者間妥協的產物。它既維護了法律“殺人者死”的表面權威,又透過精妙的司法技術滿足了社會對血親復仇的樸素期待,讓一個好漢得以存活,繼續在江湖中書寫他的傳奇。

(作者單位法律:東北大學文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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