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員丟件、撞傷人誰來賠?司法部糾錯地方法規:企業先賠

當快遞員在派件途中撞傷他人或丟件後,是否應直接賠償損失?近年來,由快遞員送件引發的損害案件不斷進入司法視野,不少快遞公司、人力公司遇事“甩鍋”,主張由快遞員自行賠償受害者快遞

近日,司法部發布8件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工作案例,一起案例中,地方性法規明確公司可透過合同約定由快遞員承擔賠償責任,加重了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責任,被司法部審查糾錯快遞

司法部經審查認為,地方性法規有以違約責任替代侵權責任的嫌疑,實踐中容易導致出現快遞企業透過勞動合同約定加重從業人員賠償責任的問題,不利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和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應予以修改快遞

快遞員丟件、撞傷人誰來賠?司法部糾錯地方法規:企業先賠

一位騎手騎行在河南省鶴壁市淇濱區華夏南路快遞。 新華社發(趙永強攝)

地方快遞條例違反上位法被糾錯

據司法部介紹,本次釋出典型案例來自2025年司法部審查處理的問題法規規章快遞

司法部審查發現,某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某市快遞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因從業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快遞。”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新就業群體服務管理的意見》第三部分第(五)項規定:“強化合法權益保障”快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快遞。”

司法部經審查認為,《某市快遞市場管理條例》擴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賠償責任事項範圍,有以違約責任替代侵權責任的嫌疑,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精神,與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新就業群體服務管理的決策部署不一致,實踐中容易導致出現快遞企業透過勞動合同約定加重從業人員賠償責任的問題,不利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和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應予以修改快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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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與制定機關進行了溝通並達成一致意見快遞。目前,該市人大常委會正在抓緊推進《某市快遞市場管理條例》的修改工作。

履職損害賠償責任不可合同約定

南都記者關注到,2025年9月1日起實施的《廊坊市快遞市場管理條例》中有“按約賠償經濟損失”的類似規定,第三十五條明確,“因從業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快遞。”

上海滙業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洪桂彬認為,司法部審查的上述地方性快遞管理條例條款存在明顯立法瑕疵快遞。其中,條款“一刀切”規定企業可依據勞動合同約定向從業人員主張損失賠償,並未區分快遞行業多元用工形態。快遞從業者與企業之間,既可能是標準的勞動關係,也可能構成不完全勞動關係或是普通勞務關係,而只有勞動關係才存在勞動合同,地方立法未區分用工性質,存在適用漏洞。

快遞員執行工作任務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應如何擔責?洪桂彬解釋,根據《民法典》規定,員工執行工作任務,如快遞員派送快件、分揀、外出取件等行為期間致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不管有無過錯,對外賠償責任主體一律是用人單位,也就是快遞公司快遞。公司全額賠付第三方後,才可以對有過錯的員工追償,例如員工偷件、故意損毀快件等情形。

此外,洪桂彬還表示,該條款明顯是以“違約責任”替代“侵權責任”快遞。《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明確,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項下賠償責任,僅限定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保密義務、違反競業限制三類情形,因此,法律並不允許用人單位透過勞動合同另行約定履職致損的賠償責任。

“企業因從業人員履職產生損失向內追償,本質是基於法律規定的侵權追償權,只能依據法定規則索賠,不能依託勞動合同約定追責快遞。”洪桂彬稱。

洪桂彬還分析,被司法部糾錯的條款疑照搬1995年實施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相關表述,但未考慮2008 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賠償責任的限制性規定,也不當擴大了勞動者透過勞動合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事項範圍,混淆了法定侵權追償與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邊界,與上位法立法精神不符快遞

多地判決快遞:快遞員致人損害後公司先賠

公開報道顯示,近年來,快遞員送件途中致人損害的案件不斷進入司法視野,法院普遍認為,一旦發生損害糾紛,應由快遞公司或人力公司率先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快遞

今年5月,遼寧省營口市人民法院釋出的一起案例顯示,2023年,快遞員小陶派送快遞時駕車撞傷王女士,致其十級傷殘,交警認定小陶全責快遞。小陶由片區承包人老周僱傭,老周和快遞公司簽有承包合同並約定風險自負。王女士起訴小陶、老周、快遞公司及保險公司索賠26萬餘元。快遞公司以外包為由拒賠,保險公司則無法核實肇事車輛是否在承保範圍內。

法院審理認為,老周無快遞經營許可,承包合同僅為內部約定,小陶對外代表快遞公司履職快遞。依據相關法律,快遞公司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最終判決其賠償王女士25.7萬元。

南通市人民法院釋出的一起案例顯示,南通通州快遞員朱某派送快件時駕駛無牌三輪車撞倒行人陳某,致其重傷死亡,交警認定朱某全責,家屬起訴朱某、快遞公司、人力公司及保險公司,索賠268萬餘元快遞。快遞公司以簽訂外包合同為由推脫責任,人力公司則辯稱實際管理均由快遞公司負責。

法院查實,快遞員工作安排、考勤、配送車輛均由快遞公司管控,人力公司未開展安全培訓,認定雙方名為外包、實為勞務派遣快遞。因此,法院判決快遞公司承擔 204.57萬元主賠責任,人力公司未盡培訓義務承擔15%賠償款。

採寫快遞:南都N影片記者劉嫚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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