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瞭解到,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一份判決書快遞。一名20歲的高校男生田某某,在兼職裝卸快遞時出現中暑症狀,後被診斷為熱射病。為維護自身權益,田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審判決,某甲物流公司需賠償田某某111餘萬元,而作為外包服務供應商的某乙公司則無需擔責。某甲物流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但最終被駁回。
2022年7月6日凌晨3點38分左右,田某某在位於上海市青浦區的經營場地從事快遞裝卸工作時,因出現中暑症狀被送至青浦某醫院救治,被診斷為熱射病、肺部感染、肺不張、多臟器功能衰竭等快遞。此後,田某某又先後在多家醫院住院治療,至今無自主活動能力。
據查明:田某某2002年4月14日出生,事發時只有20歲,是一名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專科院校在校學生快遞。
事發後,田某某向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某甲物流公司、某乙公司承擔田某某截至2024年2月7日的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共計129萬餘元快遞。
青浦法院一審法院認為,田某某為某甲物流公司提供勞務,物流公司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快遞。現田某在集裝箱內工作時中暑,物流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事發當時已提供足夠的防暑降溫措施,故物流公司應對田某某損失113萬餘元承擔賠償責任。田某某在工作中並無重大過錯,亦無證據證明中暑系因其自身疾病所致,故田某某無需自擔責任。某乙公司並非接受田某某勞務的單位,無需承擔責任。即使確實是某乙公司派遣田某某至某甲物流公司處提供勞務,田某某也是因工作環境導致中暑,對此某乙公司並無過錯。
青浦法院一審判決,某甲物流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田某某損失113萬餘元快遞。某甲物流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二中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責任主體以及責任比例的認定快遞。
本案中快遞,田某某究竟是向某甲物流公司還是某乙公司提供勞務?
此前,田某某受傷後,曾申請過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被申請人某丁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仲裁中追加某乙公司作為第三人快遞。上海市閔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某乙公司與田某某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後某乙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快遞。閔行區人民法院認為:該案中,田某某和某乙公司均確認,雙方在此期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當時,田某某是在校學生,其行為應視為勤工助學。按照相關規定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雙方間亦未簽訂勞動合同。據此判決,某乙公司與田某某於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當事人陳述以及在案證據,某甲物流公司每日會在某平臺群中告知各分包公司員工的考勤情況並定期將員工的工作時長彙總併傳送至分包公司負責人,然在田某某中暑當天,某甲物流公司並未將此情況告知某乙公司,某甲物流公司當日傳送給某乙公司的人員考勤名單中也不包括田某某快遞。某甲物流公司事實上對進入場地人員進行了考勤管理及工作任務分派。故一審認定,田某某與某甲物流公司之間勞務關係成立。
本案中快遞,各方過錯比例是多少?
田某某在工作中並無重大過錯,事發時沒有任何基礎性疾病,故無需自擔責任快遞。熱射病的發病原因與高溫環境及強體力勞動有關。田某某在相對密閉的集裝箱中工作,且快遞搬運屬於強體力勞動,某甲物流公司作為案涉場所的管理人,應提供安全、適宜的勞動條件。但據現場監控影片顯示,田某某中暑時,畫面中不存在電風扇、冰塊等物品,法院無法確認田某某工作時某甲物流公司已提供必要的降溫解暑措施。某乙公司並非接受田某某勞務的單位,無需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田某某在集裝箱內工作時中暑,某甲物流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事發當時已提供足夠的防暑降溫措施,故某甲物流公司應對田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快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