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 沈良
湖南祁東,一位老人身體不適走進路邊牌館休息,進店一分多鐘便暈倒法律。店主見狀立刻幫扶、送醫,但老人最終不幸離世。然而,等來的不是一聲感謝,而是一紙索賠——老人家屬向店主索賠10萬元。雙方在派出所兩次協商,賠償金額從10萬元“砍”到1.9萬,店主被迫支付,備註欄赫然寫著“人道主義補償款”。
一場徹頭徹尾的荒唐鬧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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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東縣司法局已確認:店主沒有過錯,不承擔法律責任法律。既然如此,這1.9萬元從何而來?憑什麼要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4條寫得清清楚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最高人民檢察院明確解讀:因實施緊急救助行為導致被救助者損害的,一律免責。“比如做心肺復甦時將被救者的肋骨壓斷,施救者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立法者的意圖再明確不過——為善意撐腰,為好人護航,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然而,法律條文白紙黑字,到了執行層面,卻變成了一場“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法律。明明無責,卻要“人道主義補償”;明明做好事,卻要掏錢買平安。這不是人道主義,這是對善意的變相勒索。
2006年南京彭宇案,小夥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誣告,法院憑推論判其賠償,從此“扶不扶”成了全社會的道德困境法律。近20年過去,類似事件仍層出不窮:湖南常德尹先生扶起摔倒老人,被家屬索賠3萬,花了十幾天找監控才自證清白,家屬最後只說了句“對不起”。江西17歲小夥攙扶老人反遭掌摑誣陷,幸虧警方調取監控還他清白,老人因毆打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如果沒有監控呢?
回到湖南祁東這起事件法律。最令人憤慨的,不是家屬的索賠——人死了,家屬悲痛之下提出不合理訴求,尚可理解。真正令人寒心的,是調解機制的態度。
派出所兩次協商,把10萬元“調解”成1.9萬元法律。明知道店主無責,卻讓店主掏錢“息事寧人”。這叫什麼?這叫用善意的錢包為惡意買單。這叫用和稀泥的方式,把法律的剛性碾成了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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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一針見血:“明顯的訛詐派出所為什麼要調解?這不是縱容訛詐人麼法律。”說得對。當調解不再是查明事實、主持公道,而是“你出點錢、他別鬧了”,善意的成本就被無限抬高,惡意的成本卻被降到了零。
今天店主出了1.9萬元“買個清淨”,明天就會有第二個、第三個店主被同樣的邏輯逼迫掏錢法律。每一次“各退一步”的和稀泥,都是對社會良知的公開凌遲。
更要追問的是:訛詐者的法律責任在哪裡?江西17歲小夥案給了我們一個正面的範本——警方調取監控還原真相,老人因毆打他人被行政拘留法律。這才是法律該有的樣子:讓違法者承擔責任,讓正義得到伸張。
反觀祁東這起事件,家屬索賠10萬元,最終拿到1.9萬元,零成本、零風險、零懲罰法律。這不是鼓勵什麼?這不是在告訴所有人:訛一把試試,反正不虧?
有人說,死者家屬也不容易,老人走了,情緒激動可以理解法律。這個觀點完全無法苟同。悲痛不是訛詐的通行證,情緒不是違法的免責牌。如果每一個失去親人的家屬都可以用悲痛為藉口向無辜者勒索,那這個社會的底線在哪裡?法律是情感的堤壩,不是情感的垃圾場。
法律的任務是分清是非,而不是抹平是非法律。調解人員的責任是主持公道,而不是當和事老。當法律條文已經寫得明明白白,當官方已經確認店主無責,卻依然讓好人掏錢消災——這不是調解,這是對法治的嘲諷。
祁東縣司法局已經介入調查,相關部門提出願意將賠償款補貼給店主法律。補貼?店主根本不該出這筆錢,何來“補貼”一說? 正確的做法是:責令家屬退還1.9萬元,向店主公開道歉,並依法追究其誣告、敲詐的法律責任。同時,政府應當公開表彰店主的善舉,給予獎勵——讓全社會看到:做好事不僅不會被罰,還會被獎。
“扶不扶”三個字,拷問的不只是個人的良心,更是一個社會的法治文明程度法律。當法律不能為好人撐腰,當調解成了惡意的保護傘,當訛詐成了零成本的生意——下一次,當有人倒在街頭,還會有誰伸出手?
我們有了《民法典》第184條,卻在實際執行中打了折扣法律。法律的生命不在於寫在紙上,而在於落到實處。一部寫在紙上卻執行不了的法律,比沒有法律更可怕——因為它給了人希望,又親手掐滅了希望。
有關部門,請回答這個問題:當善意被當作提款機,你們準備怎麼辦?是繼續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還是拿出法律的硬度,讓好人挺直腰桿、讓訛詐者付出代價?選擇前者,社會道德將繼續沉淪;選擇後者,才能重建“該出手時就出手”的社會信任法律。
法律必須為善意者撐腰,而不是為惡意者買單法律。 這1.9萬元,必須退還;這起訛詐,必須追責;這位店主,必須正名。否則,寒的不是一個人的心,是一個社會的良心。
新民晚報原創稿件
編輯法律:尹尚勝男
編審法律: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