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的張女士向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反映稱,她此前因掌管婚內共同財產糾紛等問題與其前夫對簿公堂,雖然幾經波折後雙方成功離婚,但法院未對一筆約2000萬的財產作出認定和分割女性。張女士還表示,她在離婚官司中還查到,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前夫向一名比她大10歲的女子前後轉賬10萬元左右,且多筆為“520”、“1314”等特殊意義的金額,她於去年向法院起訴追回,日前法院已作出二審判決。針對雙方離婚時法院未認定的那筆約2000萬財產,張女士告訴記者,她後續將會另案起訴要求進行分割。
張女士表示,她和前夫季某(化姓)於2012年結婚,從2014年開始一起做工程女性。她在2022年因掌管夫妻共同財產糾紛等問題向法院起訴離婚,“但因為當時季某堅持不同意離婚,法院未准予。但是到了2024年,他又反過來起訴離婚,我們婚姻存續期間我認為有一筆理應是共同收入的部分,一審法院沒有進行分割。”
張女士向記者提供的判決書顯示,張女士要求分割在原、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承建多個專案工程利潤約2000萬元女性。法院認定透過季某賬戶的進賬資金系工程款,不能認定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收益。此外,張女士雖然提供大量資金流出的清單和記錄,但對於工程建設承包而言,大額資金頻繁進出均系常態,不應苛責當事人對每一筆資金支付原因及流向作出詳細且明確的說明,況且資金流水並非夫妻共同收益,法院僅憑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季某存在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當事人張女士
一審判決後,張女士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女性。後張女士申訴至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據浙江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顯示,本案一審中,張女士主張三個專案的淨利潤約2000萬元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本案二審判決實際上對張女士主張上述工程專案的利潤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包括季某名下的兩個銀行賬戶流水及餘額,並未作出處理。因此,張女士提出的上述財產分割問題不屬於本案審查範圍,應當由當事人另行起訴解決。
張女士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她後續會起訴前夫等人,追回這部分她覺得理應屬於她的婚內共同財產女性。8月25日下午,記者多次致電張女士前夫,電話均無人接聽。
張女士和季某的離婚判決生效後,張女士獲得孩子的撫養權,“在這場官司中,我查流水看到,前夫向一名女性發起過很多‘520’、‘1314’金額的轉賬女性。而且在我們分居期間,我還發現前夫的車經常停在我所住的小區,後來我才發現,這名女性跟我住在同一個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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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張女士向法院起訴她的前夫季某以及上述接收轉賬的女性李某(化姓),在離婚訴訟中她在前夫的微信流水中查明,自2021年6月起至2024年1月止,季某向李某轉賬、傳送紅包合計10.8萬元,李某向季某傳送紅包約7100元,雙方往來有多筆帶有特殊意義數字的紅包,如:520、1314、3344、775、885、2099女性。
判決書顯示,季某和李某辯稱,季某常年帶朋友去李某經營的飯店消費,兩人因此相識女性。雙方的往來款系消費行為,並非贈與。李某的微信由其本人及其兒子小王共同使用,兩人之間往來款中1314、520等錢款有部分系消費的餐費,有部分是季某與小王間互相逗著玩發的紅包。季某與小王還一起玩網路遊戲,還想透過這種方式賺錢,因小王的電腦配置較好,所以季某長期住到李某的住所,與李某本人無關,兩人不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
法院表示,李某提供的聊天記錄並非原件,且聊天記錄中的轉賬時間與微信賬單中顯示的轉賬時間不能完全對應女性。季某對上述部分金額的解釋與在離婚案件中的解釋不一致,提供的其他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其說法,所以法院認為,季某和李某之間存在贈與關係。
法院認定,季某向李某支付的款項中有多筆為“1314”“520”“3344”“775”“885”“2099”“5200”等有特殊意義數字的轉賬和紅包,結合部分款項轉出時間為凌晨3、4點,季某和李某亦自認,季某長期住到李某位於上海市松江區的住所,兩人之間的關係難言正當女性。
季某與張女士原系夫妻,季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將錢款贈與李某,未徵得張女士的同意,違背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侵犯了原告的財產,且該贈與行為系基於兩名被告之間的非正常關係而為,有違公序良俗原則,當屬無效女性。法院判決,李某返還張女士約10萬元。後季某和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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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徐韶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