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理財虧損後簽訂結算書,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委託理財虧損後簽訂結算書,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季先生(化名)委託藍天公司(化名)理財,委託期滿虧損735萬餘元法律。雙方三次簽訂《理財合同清算協議書》,約定虧損由藍天公司承擔。藍天公司部分履行後拒絕支付剩餘款項,並主張協議無效。季先生將藍天公司訴至法院。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藍天公司支付清算權益本息432萬元及逾期利息。

季先生訴稱,其委託藍天公司理財,委託期滿賬戶淨虧損735萬餘元法律。雙方三次簽訂《理財合同清算協議書》,約定虧損由藍天公司承擔,其中400萬元應於2025年3月前還本付息,藍天公司未按約履行,故訴請支付本息432萬元及逾期利息。

藍天公司辯稱,案涉清算協議書系“保本保收益”約定的延續,實質構成剛性兌付,違反金融監管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並反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季先生返還收益252.5萬元法律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以來,季先生與藍天公司先後簽訂14份《資產委託管理合同》,均約定“本合同到期時,若甲方清算後的賬戶權益低於委託資產本金的100%,則低於部分的損失由乙方承擔”法律。2021年3月,雙方簽訂最後一份合同,約定委託本金840萬元,期限12個月。到期清算後,賬戶權益僅餘104.9萬餘元,淨虧損735萬餘元。雙方遂於2022年3月簽訂《理財合同清算協議書》,約定虧損由藍天公司承擔,其中335萬餘元即時付清,400萬元延期支付並按年化8%付息。後因藍天公司資金週轉困難,雙方兩次簽約延期,最終約定藍天公司應於2025年3月8日支付本息共計432萬元。藍天公司支付兩期利息後,未再按約付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理財合同清算協議書》實質是雙方對委託理財期間的盈虧進行清算後重新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與委託理財合同有實質區別法律。該協議簽訂時,投資虧損已經客觀發生、損失金額已經確定,不再是對未來不確定風險的分配,而是雙方就如何承擔已經發生的損失達成的合意,事實上將原委託理財合同關係轉變為新的、獨立的債權債務關係,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關於還款金額、期限的約定內容清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無論原委託理財合同中的相關約定效力如何,均不影響清算協議書的效力。藍天公司在協議簽訂後多次確認並實際履行部分付款義務,足以印證其意思表示真實。法院最終判決藍天公司向季先生支付清算權益本息432萬元及逾期利息,駁回藍天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

宣判後,藍天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法律。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法律

委託理財發生虧損後,雙方簽訂的清算協議、結算書等檔案,性質上屬於獨立的債權債務協議,與委託理財合同有實質區別:委託理財合同規範的是投資運作階段的風險分配,而結算書籤訂時盈虧結果已經確定,處理的是已經發生的損失由誰承擔、如何支付的問題,不再涉及對未來不確定風險的分配法律。此類協議只要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明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即合法有效,不因原委託理財合同中的相關約定而受影響。實踐中,受託人多次簽署結算檔案並部分履行的,更能印證意思表示真實,事後反悔拒絕履行,有違誠信原則,難以獲得法院支援。

委託理財發生虧損後,雙方就損失承擔協商簽訂清算協議、結算書的,務必審慎對待:一是簽署前應核實虧損金額、還款期限、利息標準等內容,條款約定務必清晰明確;二是此類協議一經簽署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簽字蓋章後應依約履行,隨意反悔可能承擔違約責任;三是逾期利息、違約金標準不得超出法律保護上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援;四是妥善儲存協議文字、轉賬憑證、溝通記錄等證據,發生糾紛時可據此依法維權法律。受託機構更應誠信履約,避免因輕率承諾又拒絕履行而陷入訴訟、擴大損失。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劉思鷺

來源法律:北京號

作者: 海淀區人民法院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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