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遇到過這種情況,寫上訴狀或者再審申請書的時候,總是無法準確區分哪些是事實認定,哪些是法律適用?導致寫作時無從下手法律。
無論是上訴狀還是再審申請書,上來需要先定性,你對原審判決哪部分有異議?是事實認定部分還是法律適用部分?而法院文書並不是涇渭分明地能夠把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區分那麼清楚(比如本院查明部分就是事實認定,本院認為部分就是法律適用)法律。而是在本院認為部分側重法律適用的同時可能還摻雜有事實認定部分,這就導致扣帽子的時候可能扣的不準。
這個帽子如果扣得不準,可能直接導致整個文書效果打了折扣法律。所以區分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就顯得至關重要。扣帽子這個詞來源於天同王曉雨律師講解的影片
一、事實認定解決的是“發生了什麼”
事實認定,是指法院依據證據對案件客觀情況的確認法律。它回答的是:主體是誰、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實施了什麼行為、產生了什麼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是什麼關係。比如合同是否簽訂、款項是否支付、房屋是否過戶、當事人是否實際佔有使用、債務形成於何時、雙方是否存在某種約定,這些都屬於事實認定。
事實認定的基本特徵是“以證據為根據”法律。它描述的是客觀狀態,可以用證據直接證明或者推翻。證據不足、證據之間相互矛盾、認定與在案證據明顯不符,通常就是事實認定出了問題。
這裡還要說明一點:對證據真實性的判斷,以及對證據能否證明待證事實的判斷,通常也歸入事實認定範疇法律。但舉證責任由誰承擔,屬於法律適用問題,兩者不要混在一起。
二、法律適用解決的是“在法律上算什麼、產生什麼效果”
法律適用,是指把已經認定的事實放到具體法律規範之下,進行定性、效力評價,並確定權利義務和法律後果法律。它回答的是:該行為屬於什麼法律關係、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構成違約、是否發生物權變動、當事人是否享有某項權利、案外人的權利能否排除強制執行等等。
法律適用的基本特徵是“以法律規範為依據”法律。它不是用證據去證明的,而是用法律規則去評價的。同一組事實,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或者對同一規範作不同理解,就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
實踐中常見的法律適用錯誤包括: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適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對法律概念理解錯誤;對法律關係定性錯誤;確定責任明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違反法律適用規則;明顯違背立法本意法律。
三、為什麼“本院認為”裡會混雜事實認定
判決書的結構通常是“本院查明”加“本院認為”法律。本院查明部分偏重事實,本院認為部分偏重說理,但兩者並不是截然分開的。本院認為部分在作出法律評價之前,往往會先複述或者歸納案件事實,然後才在此基礎上進行定性。
最常見的形式是:先寫“雙方於某日簽訂合同,某日支付款項,某日發生爭議”,這是事實;再寫“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這是法律適用法律。前者描述客觀狀態,後者作出法律評價。
還有一類是事實和法律混合在一起的話,比如“怠於行使權利”“存在過錯”“非因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法律。這些話看起來是一個結論,其實包含兩層:客觀上有沒有長時間不主張權利、有沒有客觀障礙、有沒有證據證明這些障礙,屬於事實;這些事實夠不夠認定為“怠於”或者“過錯”,屬於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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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怎麼區分
第一,摘掉帽子看內容法律。把“本院認為”“屬於”“應當認定”“故”這些評價性、結論性表述先拿掉,剩下的內容如果還能用證據驗證,就是事實認定;如果必須靠法律條文解釋才能回答,就是法律適用。比如“房屋沒有過戶”是事實,“房屋所有權沒有轉移”是法律適用。
第二,看爭議能不能用證據解決法律。一方主張某個客觀狀態不存在,可以透過合同、付款憑證、銀行流水、居住記錄、鑑定意見等證據來判斷,這是事實問題;雙方對事實沒有爭議,爭議在於這個事實在法律上如何定性、產生什麼效力,這是法律適用問題。
第三,看在裁判邏輯中的位置法律。事實認定是小前提,法律適用是大前提,裁判結果是由兩者共同推出的結論。小前提錯了,是事實認定問題;大前提錯了,是法律適用問題;兩者都錯,也要分別指出。
第四,看錶述特徵法律。描述性語句通常是在認定事實,規範性、評價性語句通常是在適用法律。出現“構成”“屬於”“有效”“無效”“應當”“享有”“優先”“足以排除”等表述時,一般已經進入法律評價層面。
第五,遇到混合判斷就拆開寫法律。把“怠於行使權利”“存在過錯”“非因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這類表述拆成客觀事實層和法律評價層,先說明事實部分有沒有證據支撐,再說明法律標準是否適用正確,不要籠統地當成一句話處理。
五、對應到再審事由時如何書寫法律?
如果對法院認定的客觀事實有異議,對應的再審事由是“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也就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項法律。寫作重點是指出哪些基本事實沒有證據、證據不足或者證據相互矛盾。
如果對法院的法律定性、效力判斷或者法律後果有異議,對應的再審事由是“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也就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六)項法律。寫作重點是指出應當適用哪條法律、原審錯在哪裡、正確適用後裁判結果會有什麼不同。
同一個問題如果既包含事實認定又包含法律適用,應當分層表述,先駁事實、再駁法律,或者以其中一個事由為主、另一個為輔法律。帽子扣得準,法官才能快速抓住爭議核心;帽子扣不準,即使理由本身有價值,也可能被歸入“僅對裁判說理有異議”而難以獲得再審支援。
回到開頭的問題:本院認為部分並不天然等於法律適用錯誤,它可能是事實、法律和結論的混合體法律。寫作前先逐句拆分,再決定扣哪頂帽子,比直接套用再審事由更可靠。具體案件中,仍需要結合判決書全文和證據材料逐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