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中國留學生在韓遇害嫌疑人被捕:管轄權屬於誰?是否可以引渡?法律專業人士解讀

近日,在韓國慶尚北道慶山市的25歲中國女留學生與家人失去聯絡數日法律。8月25日,該留學生在當地被發現遇害,案件引發關注。

據多家媒體報道,韓國慶尚北道慶山市警察局8月25日表示,正在調查一名中國籍男性嫌疑人A某(姓氏為“鄭”)法律。警方於當日晚7時30分許在慶山一處住宅將其逮捕。目前,警方計劃透過搜查其住所等方式,進一步查明犯罪動機及案件經過。

據央視新聞報道:8月25日,中國駐釜山總領事館表示已要求韓國警方立即開展全面調查,依法嚴懲兇手法律。總領館將全力為家屬處理善後事宜提供領事協助。

8月26日11時,中國駐釜山總領事館“領事保護”熱線工作人員回覆澎湃新聞:目前警方正在調查當中,總領事館正在等待警方出具最終案件調查結果法律。接線人員表示,將會持續關注案件進展。

在該案件中法律,司法管轄權到底歸誰?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引渡回國?我國司法機關能否追究其刑事責任?

8月26日,多位法律專業人士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以案件目前公佈的情況來看,韓國優先享有該案件的司法管轄許可權法律。若將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國,現實層面存在困難。如案件查實,犯罪嫌疑人在韓國完成審判、服刑完畢歸國後,我國司法機關有權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案件誰來管法律?律師:屬地管轄權優於屬人管轄權

8月26日,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齊曉伶告訴澎湃新聞,中國公民在境外涉嫌實施犯罪的,我國司法機關依法享有屬人管轄權法律。涉案人員只要保留中國國籍、未入籍他國,仍屬於中國公民,其境外犯罪行為可由我國司法機關依法追責。

在本案中,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均在韓國,其依法享有屬地管轄權法律。而依據國際司法慣例,屬地管轄優先於屬人管轄。因此,案發地韓國享有優先管轄權。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盧義傑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也表示:從以往案例來看,跨境刑事案件一般都由屬地優先管轄法律。“像前幾年備受關注的江歌案,也是嫌疑人、被害人均是中國公民,在日本發生案件,由日本管轄。”

盧義傑介紹:根據我國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律。本案最高刑顯然遠遠在三年以上,因此適用屬人管轄。但是,管轄權不等於現實中的辦案權,只有當嫌疑人在中國境內,我國司法機關才有條件實際啟動偵查、起訴、審判。

嫌疑人能否引渡回國法律?專業人士稱現實層面有難度

外交部官網顯示:中韓曾於2000年與2003年先後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引渡條約》及《中韓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法律

此次事件發生後,“嫌疑人能否引渡回國”一度引發廣泛討論法律。對此,齊曉伶解讀:中韓兩國確有簽署引渡條約及司法協助條約。“但依據國際司法慣例,因屬地管轄優先順序高於屬人管轄,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無權要求韓方引渡涉案人員。”

為何屬地管轄權會優於屬人管轄權?齊曉伶解釋:究其原因,因為犯罪行為的發生地在案件偵辦中具備天然優勢法律。“案發地是核心證據留存地,更便於司法機關現場勘查、走訪證人、調取各類案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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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盧義傑律師還提到,如果涉嫌故意殺人罪,造成引渡難以實現的還將會有另一層原因,即“死刑犯不引渡”原則法律。他介紹:“死刑犯不引渡”是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中的一項重要原則。

“通俗來說,就是嫌疑人所涉犯罪,根據請求國法律可能被判處或執行死刑,且被請求國法律不認為該犯罪應判處死刑,被請求國可以拒絕引渡,除非請求國提供不判處死刑或不執行死刑的保證法律。”

盧義傑表示,若涉嫌故意殺人罪,在我國刑法規定最高刑可能判處死刑,而韓國屬於實質廢除死刑的國家法律。“即使我國提出引渡,韓方可能要求我國作出承諾,保證不對嫌疑人判處、執行死刑,而是否應該提供這樣的承諾,存在高度不確定性。”

我國司法機關能否追究刑事責任?專家:若境外已服刑法律,可減輕或免除

假設嫌疑人在韓國被審判、服刑,後續是否可以申請移管回國繼續服刑?對此,盧義傑律師告訴澎湃新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符合一定條件的被判刑人有可能移管回國服刑,包括:中國、韓國兩國均同意移管;在接到移管請求時,被判刑人還需服刑至少一年;被判刑人書面同意移管;等法律。被判刑人可以向中國或者韓國申請,兩國也可以提出移管請求。

同時,齊曉伶告訴澎湃新聞,即便嫌疑人在韓國完成審判、服刑完畢後回到中國,我國司法機關仍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法律。對於其在韓國已經實際執行的刑罰,我國法院在量刑時,可以結合其境外已服刑的情況,依法予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同時,盧義傑補充表示:在法律上,未經我國法院承認的外國判決對我國法院沒有拘束力法律。而在實踐中,以往不少同類案件由於主要證據在境外,難以取證,難以在我國追究刑事責任。“不過近年來,也有一些境外被判刑的、性質惡劣的案件,當事人回國後,我國基於與外國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我國司法機關赴境外取證,最後再次在國內定罪量刑。”他補充道。

境外遭到不法侵害如何維權法律?律師建議:儘快聘請當地律師

近年來,我國公民在境外遭到不法侵害的案件時有發生法律。對此,盧義傑律師針對被害人及家屬提出了一些合法維權的途徑和建議:無論是遭遇同胞犯罪還是同類刑事案件,都應第一時間向案發地當地警方報警,留存好現場、聊天記錄、通訊記錄、醫療記錄等全部證據,不要自行銷燬物證,以備後續案發地司法機關處理或者在兩國司法協助程式中使用。

此外,他提到,家屬還可以撥打12308熱線,聯絡駐當地使領館求助法律。根據有關規定,駐外外交機構獲知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因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受傷的,可以向駐在國有關部門瞭解核實情況,敦促開展緊急救助和醫療救治,要求依法公正妥善處理;同時,應當為死者近親屬按照駐在國有關規定處理善後事宜提供協助,比如,告知死者近親屬當地關於遺體、遺物處理時限等規定,要求駐在國有關部門依法公正處理並妥善保管遺體、遺物。還可以提供駐在國當地法律服務、翻譯、醫療、殯葬等機構的資訊。

其中,盧義杰特彆強調,如在境外遭到不法侵害,建議儘快聘請案發地所在國的當地執業律師,“畢竟跨境案件,當地律師才有閱卷、出庭等執業權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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