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產權車位上儲物,物業經催告無果代為存放,部分物品因久未領取受潮發黴,物業要承擔賠償責任嗎?業主合法取得車位產權,是否就可以不受約束隨意使用?
產權車位變倉庫
李女士在購房時,一併購得一個地下產權車位倉儲。入住後,她在車位上放置了一個儲物櫃,用於存放酒類、玩具、衣物、收納箱等物品,儼然成了一個“私人小倉庫”。
不久後,有關部門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該小區物業公司對業主在地下車庫公共部位擅自堆物的行為限期整改倉儲。收到通知後,物業公司多次聯絡李女士要求其自行清理儲物櫃,但李女士一直未予配合。
無奈之下,物業公司只好將儲物櫃暫時移至公司倉庫保管,並告知李女士儘快前去領取倉儲。然而,李女士遲遲未去,櫃中部分物品因受潮發黴,李女士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償1.4萬餘元。
李女士認為,地下車位屬於其私有產權而非公共區域,物業公司未經許可強行處置車位上的物品,且並未妥善保管,嚴重侵犯了其私有財產權倉儲。
物業公司辯稱,地下車位使用用途為停車,其對車庫整體公共安全與環境衛生有權進行管理;其已多次聯絡李女士移除或取走櫃子,並已盡了合理的保管義務,故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倉儲。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或者房地產權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倉儲。地下車位具有特定停車用途,李女士在地下車位安裝儲物櫃的行為,改變了車位的用途,存放的酒類、衣物、收納盒等物品,也給地下車庫管理帶來了消防安全隱患。物業公司多次聯絡其清理整改,李女士均未予理睬,實屬不當。儲物櫃被清理後,物業公司亦及時告知李女士取走相應物品,但李女士怠於領取,導致儲物櫃內部分物品發生損壞,相應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
據此,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李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倉儲。後李女士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產權並不等於“任意處置權”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新虹橋人民法庭(虹橋商事法庭)法官萬濤說,業主雖依法取得車位產權,但“產權”並不等於“任意處置權”倉儲。地下車庫作為整個建築物的附屬設施,其主要的用途是停放車輛。業主在車位上長期擺放固定儲物櫃,實質是將車位變更為儲物空間,既違反小區管理規約,也不符合不動產按規劃用途使用的法律原則。同時,地下車庫的交通、消防、照明均是按照整體規劃進行建造設計,一個人的違規擺放行為,也會影響整體的使用秩序,進而侵害其他業主的權益。法律保護私有產權,但同樣劃定了權利行使邊界:即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與此同時,物業公司並不具備隨意處置業主物品的許可權,其各項管理行為均需恪守法律規定與服務合同約定倉儲。本案中,業主在停車位上堆放儲物櫃屬於違規行為,易產生消防安全隱患。物業公司在收到有關部門的《責令改正通知書》後,基於合同約定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依次完成了“勸阻—通知—催告”的前置程式;在業主拒不配合整改的情況下,將儲物櫃轉移並妥善保管,應當認為依法履行了消除安全隱患、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法定義務與合同義務,做到了權責對等、程式先行、服務與管理並重,該行為屬於正當履職,並未侵害業主的合法財產權益。
物業公司雖負有管理職責,但並非業主物品的保管人倉儲。在多次催告無果後,物業公司將儲物櫃移至倉庫並通知業主領取,已盡到合理的臨時保管和通知義務。業主李女士在知曉物品存放地點後,長期不予領取,放任物品受潮發黴,其自身對損失的發生和擴大負有責任。法律鼓勵權利人積極維護自身權益,也要求權利人對自己的懈怠行為承擔相應後果。因此,因怠於領取所致的物品發黴損失,應當由業主自行承擔。物業公司在此過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