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宋才發教授發表《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研究》論文

北京8月26日電 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建議強調,要“加強憲法法律實施和監督,完善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制度機制”論文。憲法是國家確權的根本法,中國新型政黨制度頂層設計特色鮮明,國家機構設定和權力配置是由憲法決定的,憲法對中國法治體系具有統領作用。現代化實踐推進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的完善體現在:建設全面依法治國新時代規範體系,構建法治中國建設的憲法全面實施體系,完善以人民為中心的憲法實施體系,用中國式現代化成果檢驗憲法實施的有效性。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的重大舉措是:堅持黨對憲法工作的全面領導,堅持以憲法引領改革、規範改革,透過法律實施憲法是憲法實施的主要方式,憲法直接實施是憲法實施的重要方式,憲法監督是保障憲法全面實施的重要制度,憲法理論研究和宣傳教育是憲法實施的基礎性工作。同時還要健全所有官員的憲法宣誓制度,規範憲法適用的解釋機制,完善新時代合憲性審查制度,構建中國特色憲法學知識體系。由海南師範大學主管主辦的全國高校社科核心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期刊AMI綜合評價(A刊)期刊、教育部高校學報名欄建設首批入選期刊、全國百強社科學報、全國高校精品社科期刊、海南省出版物政府獎獲獎期刊《海南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6年第4期“特稿”發表宋才發教授《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研究》論文。《海南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主編楊威,論文責任編輯袁宇。

引用格式:宋才發.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研究[J].海南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6,39(4):1-10+181.

原創宋才發教授發表《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研究》論文

宋才發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首任院長、二級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貢獻專家、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國家民委首屆有突出貢獻專家、博士生導師;內蒙古財經大學特聘教授論文

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研究

宋才發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透過的決定,強調要全面貫徹實施憲法,維護憲法的尊嚴和權威論文。當下和未來必須進一步“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透過的建議,強調要“加強憲法法律實施和監督,完善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制度機制”。這裡所論及的憲法全面實施和監督,是指從憲法規定的國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與重要制度到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與憲法確立的全部內容,在國家管轄的空間區域內得到全面有效的實施和監督。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強調的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是確保憲法完整有效實施的制度保障。新時代新徵程上的憲法全面實施,要求憲法規範、憲法原則和憲法精神,在現實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得到完滿的落實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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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中國共產黨帶領全體人民科學運用制憲權制定社會主義憲法論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和發展的歷史上,執政黨破天荒地確立了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結構形式等一系列根本的國家形式,建立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制度載體,為國家機構組織法的探索和形成奠定了“根本法”的基石,彰顯了憲法鮮明的人民性、時代性和權威性。儘管由於眾所周知的歷史原因,1954年制定的“五四憲法”,曾經被稱之為“過渡憲法”。但是它所發揮的實際作用和體現的重要價值,無論如何都是不能低估的,它實實在在地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治國理政的制度體系奠定了紮實基礎。科學準確地把握“五四憲法”的核心精髓,緊密圍繞“五四憲法”和現行憲法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進行理論探討和規範闡釋,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基本價值,有利於更好地發揮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憲法監督是確保憲法得到全面實施的制度保障論文。完善憲法監督制度體系、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推進司法監督制度建設,都是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的重要內容。它為把握當下執政黨和國家權力監督體系的基本樣態、未來發展的內在規定性與基本走勢,為構造完善的國家權力監督體系的基本框架起到了奠基固本的作用,為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發展和完善提供了根本法依據。不同國家、不同政黨、依託各自的憲法,對權力概念和權力本質的理解,歷來不盡相同。中國共產黨是代表中華民族根本利益、中國人民根本利益的無產階級政黨,在長達百餘年的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與西方資產階級權力理論截然不同的權力觀。我國曆次對憲法的修改抑或修正,在涉及國家權力結構的組織和配置問題上,始終堅守和遵循“權力是人民的意志和力量”“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透過監督制約權力”的原則,所有這些正是對“五四憲法”權力觀的繼承與發展。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要求“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強化對權力執行的制約和監督”。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健全“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完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這深刻體現了作為執政黨遵循憲法規定的權力配置及權力執行的根本規律和基本邏輯。

二、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基本含義詮釋

(一)憲法是國家確權的“根本法”

我國是從內容的重要性和效力的最高性來定位根本法性質的論文。我國的憲法概念是從西方國家傳進來的,憲法對中國人來說是個陌生的“舶來品”。自孫中山領導辛亥革命推翻帝制肇始,我國就接受了“憲法是根本法”的理念,憲法被冠之以“根本法”的含義和稱謂。現行憲法“序言”部分,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以最高法的形式確認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對憲法的根本法性質,需要從“本土化”的視角去理解和闡釋。即是說,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一系列中國革命、建設、改革和發展的歷史程序中,逐漸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根本法理念和傳統,這種本土化的根本法傳統,是在延續根本法核心理念基礎上的理論超越。由憲法規制的“根本法”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表明憲法首先是“法”,不是某種思想體系抑或一般政策;二是憲法是國家確權的“根本法”,確立了它在整個法律制度體系中的根本地位。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把憲法定義為“組織法”“剛性法”“高階法”等,以其至高無上的地位來證成憲法是“根本法”。其實“八二憲法”在“序言”部分,已經明確界定了憲法是“根本法”的性質,在一句話中以三個“根本”與一個“最高”,準確無誤地規制了中國憲法的特殊地位,這是因為它始終是推動法律制度體系不斷發展完善的“母法”。憲法的內在特質和制度正規化,彰顯了憲法的人民性和根本法的屬性,凸顯了深入地理解憲法、全面實施憲法的重大價值。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中共中央印發的《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強調,要“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作為首要任務,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體制機制,將憲法實施和監督提高到新水平。”“八二憲法”與時俱進地經歷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的五次大修改,陸續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等重要內容,載入了憲法的基本內涵。歷次“憲法修正案”所進行的重要修改和修正,從根本上規制了憲法政治的正確走向,成為憲法全面實施和國家走向法治現代化的重要標誌。憲法作為“根本法”“母法”的“法”,所要解決的是整個社會主義法治實踐面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而不是像刑法、民法等其他法律那樣,解決某些具體案件抑或一般的思想和政策問題,這是憲法制度體系區別於其他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前提和顯著標志。

憲法的全面實施須臾離不開憲法的“說理功能”論文。由於憲法規定比較原則和宏觀,人們理解起來並不像其他法律那樣直觀和具體,這就需要增強憲法釋法和憲法說理功能。有立法權力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在依法作出立法決定、重大事項決定、備案審查決定等立法活動中,通常都需要進行憲法說理;各級人民法院在進行個案審理中,對於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等重大事項的時候,同樣存在大量憲法說理的範例。憲法全面實施的過程,說到底就是“憲法外現於行”與“內化於心”的過程;憲法說理的價值和意義,正在於“內證於心、外證於行”。憲法說理本質上是一種推理和論證,是憲法涵義闡明的邏輯過程和證據提供過程,其重要的功能就是透過對憲法規範內涵的清晰闡明,把憲法與特定的規範事實抑或社會事實聯絡起來,使二者之間的詮釋迴圈得以合理有序地展開。憲法說理的內容由法理、政理、道理抑或事理共同構成,未來需要從概念、說理理念上,把憲法已經提出來的“中國式現代化”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等理念,用更加明晰、更加精準的法律術語,把它們的基本特徵和本質要求準確完整地表達出來。需要透過對憲法進行必要的修改、修正等不同的“修憲方式”,把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和具體內容載入憲法文字之中,使之成為中國式現代化的規範性法律內涵。

(二)新型政黨制度在憲法體系中的頂層設計

面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頂層設計上,把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納入黨的基本方略,透過程式化、規範化的制度安排,科學建構了以協商政治為核心的新型政黨制度論文。在這個新型政黨制度建構下,各民主黨派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參政黨,基本職能就是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從體制機制上監督執政黨在憲法允許的範圍內活動,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從憲法監督和憲法實施的功能上,督促執政黨履行和落實憲法規定的領導職能和職責,帶領全體人民勠力同心地進行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創造性的貢獻。黨的十九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民主黨派要做中國共產黨的好參謀、好幫手、好同事;要堅持好、發展好、完善好中國新型政黨制度,著力提升中國新型政黨制度體系的效能。人們通常所講的“中央重大決策”,就是指黨中央從頂層設計上,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憲法法律規定,對黨的領導、黨的建設以及國家建設和發展等重大戰略問題進行科學決策的過程。中央重大決策體系、重大決策體制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以中共中央為決策核心並基於層次分明的決策制度,充分體現會議民主、重大決策公開透明的民主特色。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和最高決策機關,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位於中國政策體系的頂層,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是重要的決策平臺,對黨和國家的前途命運發揮著至關重要的決定性作用。中央政治局是中國共產黨的中央領導機構,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中央政治局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貫徹執行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黨內法規體系既是黨以自我革命精神開展執政實踐的制度根基,又是鍛造自我革命幹部隊伍的制度基礎。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把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納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隨後中共中央提出“到建黨100週年時,形成比較完善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黨的創新理論是黨內政治文化的源頭活水,黨內政治文化是政黨在長期政治實踐中形成的精神結晶,是中國共產黨內在的價值取向和外在的形象展示。從個體來看,黨內政治文化又表現為政黨成員的價值取向、政治心理和行為模式等。中國共產黨領導制度體系的不斷完善,領導方式與領導能力不斷走向現代化,這是實現中國式現代化、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根本條件和客觀要求,也是中國共產黨之所以能夠科學執政、長期執政的力量源泉。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戰略全域性的重要歷史節點上,執政黨的現代化和新型政黨制度的完善化,是國家取得所有現代化成就的前提和保證。到2035年我國將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這個遠景目標的實現,須臾離不開執政黨領導能力的全面提升。

(三)國家機構組織法立法模式及規範

國家機構設定、權力配置是由憲法決定和實現的論文。憲法不僅是國家機構設定、國家權力配置的“授權書”,而且是56個民族、14億多人民權利的“保障書”。譬如,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既是關於憲法監督的規定,更是關於全國人大職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職權的授權規定;憲法第八十九條是關於“國務院的職權”的規定;第九十條是關於國務院“各部、委首長負責制及各部、委的決定權”的規定;第九十一條是關於“審計機關及其職權”的規定;第九十三條是關於“中央軍委的組成、職責與任期”包括職權的規定;第九十五條是關於“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設定和組織”包括職權和任期的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至一百一十五條是關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設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組成”包括自治地方人大和自治地方政府的組成及職權的規定;第一百二十三條是關於“檢察機關”的設定和職權的規定;第一百二十八條至一百三十八條是關於“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設定、職權和任期的規定。除此之外,憲法的“社會權配置”也非常重要,它具有民生保障、民主政治和國家建構的三重維度。憲法第四十二條到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社會權體系”的具體內容,“社會權”的規範結構和實施體系,更多地體現為客觀價值秩序功能,具體的保護義務不僅指向合憲性審查機關和司法機關等具體國家機構,同時也指向整個國家治理體系,形成一種中國式的“社會權制度體系”保障模式。社會權關乎我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民生福祉,對社會權既不能靜止地、孤立地進行理解,也不能套用傳統憲法學的積極權利抑或社會經濟權利等概念進行解釋。依據憲法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既規制了國家機構組織法立法模式,也明確規定了涉及國家主權事項的立法權屬和立法原則。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我國國家機關組織形態、職權範圍及其相互關係等,事實上已經發生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重大變化。但國家機構組織法受制於強大的制度慣性,未能隨行為法、程式法和人員法等專門法的制定與修訂而同步更新,導致現行法律中出現不少重複、錯位甚至衝突的現象。今後各立法主體自行立法,缺乏統籌的局面,絕對不能繼續下去了,因為它從本質上違背了民主集中制原則,只有完善各部組織法和相關法的內部結構和具體內容,才能實現國家機構組織法的體系最佳化。

(四)憲法對中國法治體系的指引作用

黨與立法的關係是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過程中必須處理好的重大關係論文。黨與立法的關係涉及憲法與中國法治體系的本質,是最具標識性和典型意義的規範性範疇。黨領導立法不是一句空話,它實質上涵蓋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黨領導立法的主體,即誰能代表黨領導立法;二是黨領導立法的內容與方式,即黨怎麼領導立法;三是黨領導立法的物件和事項,即黨領導立法意味著黨領導誰以及領導什麼。對上述三個問題的概括性回答,實質上揭示了我國當下立法工作的基本格局:即“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託、各方參與”。在整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法治秩序的建構中,黨始終處於國家法治建設的中心地位,既是立法的領導者,又是立法的推動者和主要參與者,發揮著總攬全域性、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由於憲法是國家一切法度的根源,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指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便成為所有部門法立法的當然和必然之舉。部門法立法實施是憲法實施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現實路徑,憲法在指引部門法的立法實踐過程中,既需要尊重和維護憲法權威,又需要尊重部門法自身的價值訴求,透過憲法指引功能實現對部門法的價值統合,促使憲法實施目標在部門法立法中得到全面貫徹和完整實現。與私法相比較,由於公法與憲法的性質具有貫通性、規制物件具有類同性,因而經由公法的憲法實施更為直接,公法與憲法之間的邏輯關聯度在直觀層面上也更為密切一些。在憲法對法治體系指引的實踐中,黨與立法的關係也成為“黨法關係”中的一對規範性範疇。有些人經常質疑到底“是黨大還是法大”,其實這個問題本身就是一個缺乏基本常識的偽命題。在法律法規涉及的黨與立法關係中,立法的領導者和立法主體組成部分,只能是執政的中國共產黨。“黨”是中國共產黨組織的簡稱,“黨領導立法”是正確理解具有中國特色的黨法關係的核心命題。憲法是中國法治體系構建的根本指引,“八二憲法”“序言”部分從歷史敘事的視角,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社會主義事業”進行了規範的敘事表述,但是沒有對黨的領導的主體範圍進行明確列舉。現行憲法和黨章都規定,黨的領導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民主集中制“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

三、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全面依法治國新時代規範體系

新時代依法治國的法治體系是以政黨為中軸構建的論文。在先發的現代國家,通常的規律是先有國家後有政黨,政黨透過賦予公民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健全制度體系,達到促進現代國家完善的目的。而後發國家的政黨一般多是從社會中產生的,國家由政黨發起建立。譬如,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創造和構建了符合國家現代化建設要求的政黨制度,完全實行政治民主、社會民主,以此為基礎創立和建設現代國家,推動整個國家實現現代化目標。在政黨時代國家政權體系由政黨創立並組織實施,政黨主導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建設。我國是後發的、人口最多的發展中國家,是擁有56個民族,14億多人口的發展中大國,只有在中國共產黨的堅強領導下經過長期奮鬥,才能全面建成法治中國、全面實現中國式現代化。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的有機統一,是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的重大戰略部署,關鍵在“有機”、基礎在“統一”,從不同層面實現黨規與國法、治黨與治國深度的交匯融合。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是“新時代法治中國建設”之本,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體制機制則是依規治黨的根本舉措。黨的十九大把“堅持依規治黨、標本兼治”的總要求以及管黨治黨的基本方式,以“黨的根本大法”的形式寫入了黨的十九大黨章,黨的二十大又對其作了部分修改。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完善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範體系”,認為“黨找到了自我革命這一跳出治亂興衰歷史週期率的第二個答案”。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法治建設的基本經驗,整個國家治理過程是由黨主導、圍繞黨的領導展開的。“八二憲法”規定,在中央層面,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制定、修改和解釋國家法律的立法權;在地方層面,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可以制定規章。這種全國統一的、分層次的立法體制,是適應和適合建設全面依法治國新時代規範體系需要的。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著一些棘手的問題,如有些法規、規章的內容超越了許可權;有的法規之間、規章之間存在相互矛盾、衝突的現象,等等。為此,新修正的立法法不僅規定了立法工作應當遵循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而且規定了立法的許可權範圍、制定程式和適用規則,以及法律解釋和備案審查制度等,為新時代新階段建設全面依法治國的規範體系奠定了基礎。

(二)構建法治中國建設的憲法實施體系

用科學有效、系統完備的制度體系保證憲法實施體系全面落地論文。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是堅持“人民主體”和“共同富裕”基本原則,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法治國家”為目標模式,在實現從“法治大國”到“法治強國”根本轉型過程中形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態。2022年底習近平總書記在其署名文章中,首次明確了“黨對憲法工作的全面領導”,為確保黨對憲法工作全面領導規範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提供了根本遵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從理論上解決了黨與法、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法治之間的邏輯關係,為“全面依法治國”和“法治中國”建設提供了方向性指引。強調黨對憲法工作的全面領導並保證憲法的全面實施,就必須從中國法治建設實際出發,把憲法理論與憲法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起憲法工作與其他相鄰概念之間的邏輯聯絡。憲法實施是一個綜合性概念,其實施方式既包括憲法的執行和遵守,也包括憲法適用和憲法監督。新時代新徵程中憲法全面實施的過程,實質上就是“憲法外現於行”與“內化於心”的過程。保障憲法全面實施最根本的途徑和重大措施,就是要以高質量立法和高水平執法的實際效果,保證黨中央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和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最高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第一個層次的立法許可權,即制定和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國家第二個層次的立法許可權,即制定與維護憲法、實施憲法相關的法律規範,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與憲法關係非常密切的重要部分,對保證憲法確立的制度、原則、規則得到全面實施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譬如,落實憲法關於在人民群眾中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愛國主義教育法”,堅持愛國和愛黨、愛社會主義相統一,明確國家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本質上就是為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凝聚磅礴力量。

(三)完善以人民為中心的憲法實施體系

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論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是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基石,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時代性和人民性,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增添了新內涵、展現了新正規化,人民性決定了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根本屬性和政治方向。“五四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種在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政治制度安排,有利於充分發揮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中的職能作用,有利於保證憲法法律全面有效實施,為全面依法治國提供了法律準據和制度依託。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要求:“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健全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體制機制。”健全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體制機制,作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規定的“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目標要求是完全一致的。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加強憲法法律實施和監督”要求,就是在以實際行動貫徹落實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全面貫徹落實憲法實施制度體系“貴在實施”“貴在全面”,不僅實施內容應當全面、實施方式應當全面,而且實施主體、實施領域也應當全面,必須把憲法實施和憲法監督提高到一個前所未有的新水平。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新質生產力的發展是相輔相成的,在新時代新徵程上大力發展新質生產力,不僅需要透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促進先進生產要素向發展新質生產力集聚;而且需要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牽引和理論創新驅動,因為以憲法全面實施為標誌的體制機制創新,是落實“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讓現代化建設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以及實現新質生產力體制機制創新驅動的法治保障。我國的人民民主在本質上是一種“以人民為中心”的全過程人民民主,這種全過程人民民主形式,是由人民主權原則決定的,人民主權原則是構成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基礎。只有健全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體系,才能有效地保障和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功能作用,強調“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未來,需要進一步完善“以人民為中心”的憲法實施體系,不折不扣地保證憲法全面實施,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全面落實。

(四)用中國式現代化成效檢驗憲法實施效果

中國式現代化道路的拓展和人類文明新形態的創造,離不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的支撐論文。中國共產黨透過構建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設定和調整中國式現代化的戰略規劃,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援和制度規範,致力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憲法是新時代治國理政的“總章程”“根本法”,當前和未來必須依據憲法規定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程序。中國式現代化與憲法的精準結合和高度融合,始於憲法“序言”對中國式現代化強國目標的“展望”。即是說憲法透過規定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建設提供最基礎的制度保障。譬如,1975年1月周恩來在第四屆全國人大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以中央政府名義提出的“四個現代化”目標,就被寫進了“七五憲法”和後來的“七八憲法”。實事求是地說,肇始於“五四憲法”的歷部憲法,在確認作為國家根本任務的“中國式現代化”方面,各自都發揮了大大小小的重要作用。1978年改革開放初期制定的憲法,儘管它當時仍然保留了“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原則立場,但是它從根本上恢復了“五四憲法”一些好的規定,果斷地刪除了“七五憲法”中一些錯誤的規定,並且首次在憲法“序言”中提出“在本世紀內把我國建設成為農業、工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的偉大的社會主義強國”[38]的奮鬥目標。這是“四個現代化”奮鬥目標與憲法第一次實現有機結合,充分體現了根本法把“四個現代化”納入憲法基本價值範疇,彰顯了憲法對“四個現代化”的宣示和根本保障作用。1982年制定的現行憲法,在肯定1978年憲法“四個現代化”提法的基礎上,不僅明確提出“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的四個現代化基本目標,而且明確提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奮鬥目標。又譬如,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要“進一步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是黨中央首次將“依法治國”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予以憲法表述。1999年3月全國人大透過的“憲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入憲法,標誌著我國邁向了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新階段。因而後來根據現代化建設各個階段的情況不斷發展變化,對“八二憲法”進行過五次大的修改,分別寫進了新的發展目標和國家建設任務。未來還需要把憲法從概念上已經提出來的“中國式現代化”“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用更加精準的法律術語把它們的基本特徵和本質要求表達出來。需要透過對憲法進行修改、修訂、修正等不同方式,形成憲法“中國式現代化”的規範性內涵。有必要在未來適當的時候啟動對憲法的第六次修正程式,及時把高質量發展、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豐富人民精神世界、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等內容載入憲法,使憲法進一步體現與時俱進的功能和品格。

四、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的重大舉措

(一)憲法直接實施是憲法全面實施的重要方式

憲法實施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實施和國內實施論文。法律的權威和價值在於法律適用和實施,任何一部再好的法律,如果把它束之高閣並不實施,那麼,這部法律的功效也就等於零。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由於受傳統觀念的束縛,憲法條文不能像刑法、民法那樣被現實生活和司法審判活動直接適用,憲法幾乎就成為中看不中用的擺設。進入新時代以來,這種尷尬的局面得到扭轉和糾正。在憲法全面實施的方式中,憲法直接實施是指憲法條文被直接適用於具體案件,作為法院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據。這通常發生在涉及公民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國家機關的組織與職權等方面的案件中。到目前為止,憲法條文儘管沒有作為法院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據,但是憲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在司法實踐中卻具有極為重要的指導意義。憲法是調整國家所有“公法”和“私法”法律事務中,最基本社會關係和物質利益關係的根本法,它與其他部門法律、單行法律往往只在調整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社會生活當中,某一個或某幾個方面的關係不同,憲法調整的覆蓋面涉及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這就決定了我國憲法實施的特點和特徵,既具有與一般普通法律實施的共通和相同之處;又由於憲法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功能作用,以及在法律內容和法律規範等諸多方面呈現出來的特殊性,使得憲法在全面實施的過程中,又具有諸多不同於普通法律實施的特點。憲法實施形式具有最高性、原則性、廣泛性和綜合性以及直接性和間接性的特徵。

(二)健全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制度

建立憲法宣誓制度有利於增強全社會憲法意識和法治觀念論文。為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在全國廣泛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2014年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把每年的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旨在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進一步在全體人民尤其是青少年學生中弘揚憲法精神。“國家憲法日”在形式上,不過是一種法律象徵符號而已。而在本質上,則是透過隆重舉行向憲法宣誓的儀式活動,使得這個象徵本體後面的價值和意義,標示著一種國家的政治總動員,是希冀透過“憲法日”形式,向國內外表明黨和政府“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決心。我國之所以確定每年12月4日為“憲法日”,就因為對整個國家和全體人民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八二憲法”,是在改革開放初期的1982年12月4日正式實施的,這是一個值得人們紀念而不能忘懷的日子。“國家憲法日”的設立,確實有利於增強全黨全國人民的憲法意識。與此相適應,為了進一步彰顯憲法的權威性,引導、激勵、鞭策和教育所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覺自願地忠於憲法、遵守憲法、執行憲法,2015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透過設立“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明確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應當看到憲法宣誓制度本身就是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和重要抓手,不是任何意義上的所謂“權宜之計”抑或“臨時舉措”。2018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2015年《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作了修訂,修訂內容的突出亮點就是明確規定了新的誓詞。依據2018年“憲法修正案”的規定,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強調,“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憲法宣誓制度是全面貫徹實施憲法的關鍵舉措,把“憲法宣誓制度”作為一項正式的憲法實施制度規定寫進憲法,具有實現依憲治國、增強法治自覺、塑造國家認同的法治教育價值,其制度落實的功能效用與法治宣傳教育的價值目標正相契合。“憲法宣誓”制度的普遍實施,集中體現了國家工作人員對祖國、對人民應有的忠誠、擔當和莊嚴承諾,對健全和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的落實,具有重要的現實教育意義和激勵作用。

(三)規範憲法適用的解釋機制

在“憲法釋義”中建構規範適用的解釋機制論文。1978年制定的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憲法和法律”。現行的“八二憲法”再次確認了這一憲法解釋體制機制,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解釋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典”,在我國通常又被稱為“成文憲法”,是指以中國憲法命名的法律檔案。我國“憲法典”的一個最根本的特徵,就在於它的最高性、特殊的制定程式以及難於修改性。大陸法系國家多習慣把“法的淵源”,分為法的產生淵源、法的價值淵源和法的認識淵源。這裡法的“產生淵源”,是指法秩序產生的原因和條件;法的“價值淵源”,是指評價法的核心標準,它與規範憲法適用的解釋機制密切相關。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存在“憲法習慣法”的傳統,“憲法習慣法”與“憲法慣例”不是同一個概念,兩者的不同之處在於前者是“法”,“憲法習慣法”具有法的功能和效力;而後者不是“法”,“憲法慣例”從來就不具有法的功能和效力。當然“憲法習慣法”不同於“民族習慣法”,“憲法習慣法”主要是適應和輔助“憲法典”的,它本身並不能獨立於“憲法典”而單獨適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進行“合憲性審查”的過程中,“憲法典”主要是作為“依據淵源”,其他的形式主要作為“理由淵源”,用以輔助“憲法典”的適用。通常所說的“憲法解釋”,說到底就是對“憲法典”適用的法律規範闡釋。為什麼要進行憲法解釋?即是說在“憲法典”適用的過程中,一是對“憲法典”的某些抽象原則規定,需要進一步細化和明晰其具體含義;二是“憲法典”制定出臺後,出現了諸多新的情況需要進一步明確適用依據。譬如,憲法中規定的“社會權”條款,就不能孤立地進行理解,也不能簡單地套用傳統憲法學的積極權利或社會經濟權利等概念進行解釋。不是任何權力機關都可以進行憲法解釋的,只能由法律賦予政府的某個分支機構來最終進行憲法解釋。我國唯一有權對憲法進行解釋的國家機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憲法解釋學”和“憲法解釋機制”的形成和發展,既是確保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的一項重要成果,又成為展現我國憲法學理論研究不斷發展深化的重要標誌。憲法學是具有時代性、開放性與實踐性的知識體系,對於落實並促進憲法全面實施體系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憲法作為法律規範具有規範效力,可以約束一般法律法規的生效和內涵。這裡論及的憲法效力既是憲法學的基礎性概念,也是憲法學分析憲法現象、發揮根本法作用的重要理論工具,必須增強憲法學知識對憲法實施工作的指導作用。

(四)完善新時代合憲性審查制度

“備案審查制度”和“合憲性審查制度”屬於中國特色憲法監督制度論文。進入新時代以來,為保障“備案審查”和“合憲性審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了“合憲性審查”實施工作的力度。譬如,在制定監察法、修改刑事訴訟法、修訂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的時候,有關方面及時跟進合憲性審查工作,並遵循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作適當處理。“八二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明確把“合憲性審查權”配置給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這項憲法監督權是絕對不能與任何其他權力機關共享抑或分享的。保障憲法法律全面有效實施,是黨和國家規定的“備案審查”工作的一項主要職責與功能。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依據憲法賦予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備案審查”和“撤銷許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製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立法機關,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五類立法成果報送備案。由憲法和立法法規制的“備案審查制度”和“合憲性審查制度”,共同構成了我國新時代“合憲性審查”的基本秩序。新時代進一步完善憲法監督制度,加強合憲性審查、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是實現黨領導立法、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的根本保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合憲性審查”最權威的權力機關,未來需要進一步高度重視國家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的“功能符合性”。譬如,在頂層設計“合憲性審查”方案程式機制的時候,就不能不考慮到“合憲性審查程式”與“法律草案審議程式”的有效銜接問題。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的政治要求。2023年3月全國人大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明確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章定名設立為“適用與備案審查”專章,對“備案審查制度”的原則與程式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上述規定,透過制定具體工作程式、設立專門機構以及聽取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等途徑,從法律規範和制度規範等諸多方面,對我國未來的備案審查制度體系作出進一步完善部署。可以說實現“合憲性審查”工作制度化、常態化、規範化,是2023年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的一項重要成果。最高立法機關將原法律體系中的“法律委員會”,修改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並賦予其新的職能與職責。最高立法機關還及時出臺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明確要求在備案審查工作中,同時推進合憲性審查。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建議,提出要“協同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落實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透過制定、出臺、修改、編纂相關的法律規定,強化跨部門執法司法協同和監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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