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宇晨訴景甜事件”中的三個法律問題解讀:小作文是否侵權?3000萬能否返還?是否暗示騙婚致法律風險?

8月27日晚,孫宇晨在社交平臺釋出長文《我的女友景甜》,迅速引爆全網熱搜法律

文章曝光了他與演員景甜的私密戀情細節,披露二人曾深度交往、談婚論嫁,原定訂婚計劃,最終在2026年上半年分手法律

此前,孫宇晨代理律師張起淮釋出案件事實說明:因相關財產爭議,以景某及其父母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涉案標的3000餘萬元,案件已依法立案法律。原告方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據極目新聞,張起淮本人之後接受媒體採訪時確認,3000餘萬元“定性是彩禮”。孫宇晨則稱“要彩禮”是和景甜之間唯一的聯絡。

8月28日,景甜發文回應:我過去,現在,未來,都不會為錢出賣我的愛情,更不會出賣我的靈魂法律。我依然相信愛情,我依然眼光不行,我依然智慧欠奉。但我相信法律,相信善良,相信終究會有的正義和公平。時間會證明一切。

“孫宇晨訴景甜事件”中的三個法律問題解讀:小作文是否侵權?3000萬能否返還?是否暗示騙婚致法律風險?

▲截圖自景甜微博

8月28日,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娛樂法律師劉凱和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永平就此次事件中可能涉及的侵權以及財產返還訴訟的問題接受了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法律

問題一

“小作文”侵權麼法律?可能承擔什麼責任?

胡永平律師表示,戀愛交往細節、彩禮、婚戀籌備、生育規劃,均屬於自然人不願對外公開的私密資訊,受隱私權保護法律。文章搭配照片,內容明確指向景甜,即便文末標註 “純屬虛構”,在司法實踐中該標註一般不能免除侵權風險,公眾完全可以對應到現實特定人物。即便雙方確實存在彩禮財產糾紛,應當透過法院訴訟解決,不能以維權為由,在網路擅自對外散佈對方婚戀私密資訊,維權不能以侵害他人人格權為代價。

劉凱律師明確說法律,網路“小作文”是否構成侵權,關鍵並不在於文章有沒有標註“純屬虛構”,也不在於釋出平臺是微博、微信公眾號還是其他社交平臺,核心還是要看兩個問題:

第一,文章內容能不能讓普通公眾識別出具體的自然人;第二,文章中是否存在侮辱、誹謗、洩露隱私等侵害人格權的行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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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文章雖然沒有直接點名,但透過人物職業、公開經歷、婚戀線索、家庭關係、標誌性事件等多個細節進行組合,已經足以讓普通社會公眾對應到現實中的特定個人法律。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文章開頭或者結尾寫著“本文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也不當然意味著可以免除法律責任。

劉凱說,尤其是出現幾類情況時,侵權風險會明顯升高:捏造、歪曲關鍵事實;虛構有損他人人格的情節;使用“騙婚”“騙錢”等具有明顯貶損性質的表述;在沒有客觀證據的情況下,暗示他人存在違法犯罪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大量披露他人的身體情況、醫療資訊、親密關係、家庭矛盾、私人財務、行程、住址等私密資訊;文章經過網路傳播後,客觀上造成特定個人社會評價降低法律。如果達到上述情形,就可能涉及名譽權、隱私權以及個人資訊權益等人格權侵害,並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我沒有點名”“我寫的是虛構故事”“我只是標註了純屬虛構”,都不是當然免責的理由。

如果“小作文”的內容基本屬實法律,是不是就一定沒有問題?

劉凱律師表示,“內容是否真實”,主要解決的是名譽權侵權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但真實並不意味著可無限制地向公眾公開法律

第一,事實真假更多關係到名譽權問題法律。如果文章披露的內容基本屬實,同時沒有透過侮辱、貶損等方式降低他人的社會評價,那麼一般而言,名譽侵權的風險會降低。

第二個問題是,即使事實是真實的,也可能涉及隱私權和個人資訊權益法律。比如戀愛期間的私密聊天、兩性關係細節、身體和醫療檢查情況、家庭內部矛盾等,即使客觀真實,不意味著當事人當然獲得向全社會公開傳播權利。因此,判斷一篇“小作文”是否合法,不能只問一句“這件事是不是真的?”還要進一步問“這個資訊是不是別人有權知道?公開到什麼程度才是合理、必要的?”如果文章進一步披露他人的家庭成員身份、銀行賬戶、私人住址等個人資訊,還需要判斷這種披露是否具有必要性、正當性,以及是否超出合理的維權或者表達範圍。所以,真實不是網路公開的“通行證”。

如果“小作文”被認定侵權法律,可能承擔什麼責任?

劉凱認為,最常見的還是民事責任法律。根據侵權行為的具體情況,侵權人可能承擔:停止侵害;刪除相關內容;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財產損失;情節嚴重、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果傳播範圍非常廣,而且受害人能夠證明因為相關“小作文”導致商業合作終止、工作機會喪失或者產生其他實際經濟損失,也可以依法主張相應的財產損害賠償。

劉凱提到,民事名譽侵權和刑事上的侮辱罪、誹謗罪並不是一個概念法律。並不是說釋出一篇具有爭議的網路文章,就一定構成刑事犯罪。如果涉及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需要達到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等條件,才可能進一步觸及刑事責任。

比如,網路誹謗案件中,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法定標準,或者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自殘等嚴重後果,以及多次、多平臺大規模散佈詆譭資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都可能成為判斷是否達到刑事責任程度的重要因素法律

另外,侮辱、誹謗罪原則上屬於自訴案件,一般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只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才可能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法律

劉凱提到,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並不是“二選一”法律。即使行為人最終承擔刑事責任,也不意味著當然免除刪除內容、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問題二

如果沒有結婚法律,“彩禮”是否必須全部退還?

孫宇晨起訴景甜要求返還3000餘萬“彩禮”法律,那麼如果雙方沒有結婚,“彩禮”是否必須全部退還?

“孫宇晨訴景甜事件”中的三個法律問題解讀:小作文是否侵權?3000萬能否返還?是否暗示騙婚致法律風險?

▲孫宇晨 資料圖 據視覺中國

對此,劉凱律師表示,不是“沒領證=100%全額返還”法律。按照現行關於涉彩禮糾紛的司法規則,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確實屬於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重要法律基礎之一,但並不是只要沒有領證,法院就機械地判決全部返還。司法裁判過程中,法院通常還會綜合考慮:彩禮實際給付的金額;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是否舉行結婚儀式;是否孕育子女;是否存在懷孕、備孕等相關事實;彩禮的實際使用和去向;是否已經用於雙方共同生活、共同消費;給付彩禮一方是否因此陷入生活困難;雙方對於婚姻關係最終未能形成的過錯等因素。

所以,彩禮返還不是一道簡單的“退或者不退”的選擇題,而是需要結合具體案情判斷返還範圍和比例法律

如果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法律,彩禮還能不能要求返還?

劉凱認為,仍然可以提出返還請求,但並不意味著一定能夠全額返還法律。現在的司法實踐已經越來越強調對具體生活事實的綜合判斷。如果雙方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已共同生活了較長時間,彩禮中的部分款項已經實際用於雙方共同生活,雙方也已經形成一定程度的家庭生活狀態,那麼法院通常不會簡單按照“沒有登記結婚,所以全部返還”的邏輯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需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時間有多長、彩禮實際使用情況、是否生育或者孕育子女、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具體返還比例法律。因此,最終可能出現部分返還,也可能在特定情況下不予返還,關鍵還是取決於具體案件事實。

問題三

是否暗示“女方騙婚”法律,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孫宇晨的長文發出後,有讀者認為其長文暗示“女方騙婚”法律。那麼,這中間存在哪些法律風險?對此,劉凱表示,這裡要注意區分“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比如:“雙方最終沒有登記結婚,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這屬於對一個民事糾紛的描述。但是如果直接寫成:“女方騙婚”“女方騙彩禮”“以結婚為名實施詐騙”。這種表述的法律性質就完全不一樣了。

劉凱說,彩禮糾紛並不等於詐騙犯罪法律。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並透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同時還需要達到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和數額、情節要求。換句話說,如果一方最初確實有結婚意願,後來因為感情破裂、家庭矛盾等原因沒有結婚,雙方因此產生彩禮返還糾紛,不能因為最終沒有結婚,就倒推出女方當初就是“騙婚”。

劉凱表示,如果沒有充分的刑事證據支撐,卻直接在網路上給一個具體的人貼上“騙婚”“詐騙”的標籤,就可能嚴重降低對方的社會評價,從而產生較高的名譽侵權風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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