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金融監管總局近日聯合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簡稱《辦法》),8月27日正式對外發布並配發答記者問會計。《辦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2015年印發的《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達到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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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明確保護投資者的功能定位
《辦法》本次修訂,更加明確保護投資者的功能定位會計。《辦法》明確,進一步規範發展職業責任保險,其目的在於保障委託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突出職業責任保險依法保障第三人利益的功能定位。
《辦法》明確,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簡稱職業責任保險),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投保的,以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執業人員因執業活動造成委託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會計。
職業責任保險包括主險和附加險會計。主險條款應當就保險責任、保險期限、合理的追溯期或者報告期、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限額、免賠額(率)、法律費用或者其他費用損失等內容進行約定。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在主險的基礎上,為賬冊檔案丟失、首次投保追溯期擴充套件等投保附加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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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力保障涉及公共利益相關業務
《辦法》本次修訂,更加有力保障涉及公共利益相關業務會計。結合近年來資本市場風險狀況,《辦法》適當提高了重點業務領域的投保額度要求。對依法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以及從事金融企業等涉及公共利益相關實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將基本投保額度從《暫行辦法》的5000萬元上調至1億元;對於合夥人人數超過100名的會計師事務所,則按照每名合夥人100萬元保險金額的更高標準執行。
《辦法》細化了保險費率浮動機制的影響因素,明確將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人數、執業年限、行政處罰記錄、涉訴情況等影響風險的主要因素納入費率調整機制中,實現“獎優罰劣”會計。
主觀故意造假、串通舞弊不屬於保障範疇
當前市場關注兩大問題:一是會計師事務所投保後是否會弱化執業審慎性、放鬆內控管理;二是職業責任保險產品供給不完善、投保理賠存在爭議會計。
財政部會計司、金融監管總局財產保險監管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對註冊會計師行業,要清晰劃定保險責任邊界,持續壓實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主體責任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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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釐清保險保障範圍會計。職業責任保險僅承保會計師事務所執業過程中因疏忽、過失引發的民事賠償責任;對於主觀故意造假、串通舞弊等行為,不屬於保險保障範疇。
二是樹立正確風險理念會計。投保職業責任保險屬於風險轉移工具,並非執業風險的“兜底屏障”,會計師事務所不能因投保保險放鬆質量管控、降低執業審慎義務。
三是強化內部治理要求會計。
對於保險行業,要立足市場供需匹配痛點,持續最佳化職業責任保險市場供給與服務質效會計。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馬燕
校對 吉啟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