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婚後第三天給婚前房屋加女方名,一年後妻子起訴離婚,要求分割房產

男子婚後第三天給自己名下房屋加上了妻子的名字,一年多後,生下雙胞胎的妻子起訴離婚,要求分割房產房產

8月28日,媒體記者從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理了此案,法院判決房屋歸男方所有,由男方補償女方15萬元房產

株洲人王鵬與李甜於2024年10月23日登記結婚,同年10月25日,王鵬到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將自己婚前所有的房屋新增了李甜的名字,將李甜登記為房屋的共有人房產。該房屋系王鵬婚前個人出資購買並裝修,建築面積157平方米,房屋買價85萬元,裝修花費約40萬元。

2024年12月雙方生育了一對雙胞胎兒子房產。2025年2月雙方發生爭吵,李甜出走與王鵬分居。同年12月,李甜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並分割該房屋。該房屋現由王鵬居住。該房屋所在小區的二手房價格目前約4600元/平方米。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在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並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房產

對於李甜請求分割案涉房屋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本案中,案涉房屋由王鵬婚前個人出資購買並裝修,目前由王鵬居住,法院判決確認房屋歸王鵬所有房產。同時考慮到二人婚姻關係維持了一年多時間,共同生育了兩個孩子等因素,參照房屋現市場價值,酌定由王鵬補償李甜15萬元。

承辦法官介紹,本案中,雖然案涉房屋系王鵬婚前購買並裝修,但結婚後,王鵬自願到不動產登記中心將房屋新增了李甜的名字,應當視為雙方透過產權變更登記,達成了房屋共有的合意,屬於夫妻對房屋歸屬的重新約定,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離婚時應當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房產。因該房屋登記為兩人共同共有,並未對各自享有的份額進行約定,若按照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原則對房屋進行平分,即各佔50%的份額,顯然有失公允。

法院最終根據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時間較短、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結合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判決房屋歸男方所有,由男方補償女方15萬元房產

來源 | 三湘都市報、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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