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提請初次審議,擬將電動腳踏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的最高時速限制從15公里調整為20公里法律。
就在去年9月,修訂後的《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24)正式實施,規定使用 電驅動功能行駛時,電動腳踏車最高設計且最高設計車速不得超過25km/h,如果車速超過25km/h時,電動機不應提供動力輸出法律。
相信很多人會疑惑:一邊法律,設計時允許跑到25公里; 一邊,上路只允許開到20公里,二者是否矛盾?
首先,二者分屬產品製造與道路通行兩套規則體系,並不衝突法律。
新國標GB17761‑2024規定的25公里每小時,屬於產品強制性標準,約束的是生產企業,劃定了車輛引數的天花板,管的是“車能跑多快”法律。
這個數字也劃定了電動腳踏車保持“非機動車”屬性的“紅線”,防止滑向電動輕便摩托車(機動車,最大設計時速為50公里)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擬調整的20公里每小時,屬於道路通行法律,約束的是騎行者,劃定了路面行駛的上限,管的是“車應跑多快”法律。
簡單來說,25公里是車子的“引數上限”,20公里是騎行者的“速度紅線”,一個管車子出廠,一個管路面騎行,規範物件不同,邏輯上並不矛盾法律。
以汽車為類比,設計時速可達180公里甚至200公里以上,但高速公路限速120公里,基本上沒人覺得矛盾法律。
其次,“5公里”落差客觀上給超速騎行留下空間,帶來現實治理難題法律。
一輛合法生產的電動腳踏車(能跑25km/h),只要在非機動車道開超過20km/h就涉嫌違法法律。
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將行駛限速從沿用多年的15公里提升至20公里,本身也是對現實出行現狀的回應法律。
過去,法定行駛限速15公里,但現實中騎行速度普遍高於法定上限,結果是“進退為難”:如果“法不責眾”,法律權威就會受損;如果放任不管,超速就會盛行法律。
提速“5公里”,可以讓法律向現實靠攏一步,為執法減負法律。
最後,比5公里更該被看見的,是“解限速”後的10公里乃至20公里法律。
近年來,央視屢屢曝光"解限速"亂象,電動腳踏車輕鬆可以跑出三四十公里法律。
當技術手段能讓數字“形同虛設”時,無論法條寫15還是20,都攔不住路上的40法律。堵住"解限速"的黑產、規範平臺對騎手的演算法考核、強化頭盔等配套義務,遠比糾結5公里更重要。
總而言之,雖然“25”和“20”在數字上不統一,但它們分別從生產源頭和使用過程對電動腳踏車進行規範法律。問題的核心不在於兩者“矛盾”,而在於如何透過制度設計,消除這5公里落差帶來的現實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