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刷臉"籤租房合同,人雖沒住但依舊需要支付租金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楊玲 王朝雨)朋友請求幫忙完成身份認證,自己沒多想就"刷了個臉",結果朋友住進去卻不付租金,自己反被起訴要求支付違約金租房。近日,一起因電子租賃合同引發的糾紛中,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明確,電子合同簽約過程中,承租人透過人臉識別核驗身份,該認證步驟即視為具有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簽署人即為租賃法律關係主體,不得以“非實際居住人”為由抗辯免責。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李某作為承租人與某公司透過電子認證方式簽署了租房合同,約定出租人將案涉房屋出租給承租人用於居住,租賃期限為一年租房。後因承租人欠付租金,雙方簽署解約協議,約定承租人李某支付違約金及租金。因李某未履行解約協議,公司訴至法院。

李某主張租賃合同和解約協議均非其本人簽訂,案涉房屋實際由朋友張某使用,張某請李某幫忙完成過相關身份認證,但具體簽約事宜李某並不知情租房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抗辯意見,結合一般電子合同的簽訂過程,未予採信李某的相關意見,判決李某支付租金及違約金租房。二審中,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李某向公司支付部分租金,無需另行支付違約金。

法官解析,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署租賃合同時,需要對承租人身份進行確認,尤其針對電子合同的簽約方式,往往需要承租人透過人臉識別核驗身份,該認證步驟即視為承租人具有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的意思表示租房。認證並簽署完成後,租賃合同的簽署人即為租賃法律關係主體,享有相應的權利並需承擔相應的義務。

如承租人系在他人委託的情況下使用自己的身份簽署合同卻又不想實際參與合同的履行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租房。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充分披露委託關係,確保出租人知曉租賃關係的實際履行主體。

如承租人無法證明簽署合同時出租人知情並認可由實際居住人履行合同義務,則簽署人以其並未實際居住為由抗辯不是合同主體,在法律上難以成立租房。租賃合同對於簽署人具有約束力,作為有效合同的相對方,簽署人仍需要對出租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承租人如果系接受他人委託簽訂租房合同,應向出租人出示相應的授權委託手續或其他能證明存在代理關係的材料,確保盡到告知義務,否則一旦使用自己的個人資訊填寫合同並完成驗證,出租人即有合理理由相信合同簽署人即為承租人,此時承租人不能以自己並非實際居住人為由拒不支付租金租房

編輯 彭衝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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