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一頭連著出租方的財產權益,一頭繫著承租方的經營生計租賃。近期,德惠法院先後調解兩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承辦法官堅持法理與情理並重,充分研判當下經濟環境下的現實困境,發揮調解智慧,釐清雙方權利義務,引導當事人換位思考,促成兩案均握手言和。
案件一:不定期租賃起爭議租賃,減免租金續合作
原告將三處商鋪委託他人出租,2020年原合同到期後雙方未續簽書面合同,形成不定期租賃關係租賃。被告繼續使用商鋪,卻自2022年12月起拖欠租金。經多次催繳無果,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租並騰退房屋。
經過仔細梳理案件證據,查明被告並非惡意拖欠租金,系受另案雙方之間房產糾紛影響,在未解決另案房產糾紛時,不同意支付案涉房屋租金租賃。當前市場環境下,如果簡單判決解除合同,承租方前期投入的裝修、裝置、經營成本將面臨巨大損失;而出租方也要承擔商鋪騰空後空置、重新招租的時間成本、經濟損耗,還要承擔再次出租的不確定性,解除合同的代價極高,最終很可能造成雙方兩敗俱傷,矛盾也難以實質化解。
法官一方面向雙方釋明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明確承租方拖欠租金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客觀拆解解除合同帶來的各項現實損失,耐心勸導雙方摒棄對立思維,尋求共贏出路租賃。經過反覆溝通釋法說理,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合同不予解除、繼續履行,原告作出租金減免讓步,被告按期足額支付租金900000元。
案件二:租期內欠租被訴租賃,下調租金續履行
原告與被告簽訂五年期商鋪租賃合同租賃。第二年租金到期後,被告逾期未付,原告多次催告併傳送解除合同通知,隨後起訴主張解除合同、違約金、免租期損失及佔有使用費等多項訴求。
審理過程中,法官向被告釋明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後果,明確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租賃。同時結合當前經濟大環境,考慮被告經營承壓的現實情況,充分權衡解除合同帶來的連鎖損失,組織雙方多輪磋商談判。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案涉租賃合同繼續履行,被告限期付清當期租金135000元,後續年度租金予以適當下調;同時約定若再次逾期支付租金,原告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兩起案件,一為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一為固定期限房屋租賃合同,均因欠租引發租賃。法院沒有簡單一判了之,而是在法律框架內尋求利益平衡,既明確違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又充分考量經濟環境下商戶的經營壓力,透過調解為雙方保留繼續合作的空間,最大限度減少損失。司法辦案,既要守住法律的剛性底線,也要飽含司法的柔性溫度。我院透過能動調解,化解涉商鋪租賃糾紛,既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也助力市場主體紓困解難,努力實現案結事了人和,以司法力量護航轄區營商環境持續向好。(劉思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