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利劍,果斷出鞘中學。
2026年1月1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刊登的《馮某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25)寧0324刑初128號】、《金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25)寧0324刑初136號】、《馬某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25)寧0324刑初139號】、《張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25)寧0324刑初140號】,披露了寧夏吳忠市同心縣4名中學校長受賄的詳情——4名中學校長涉案金額54萬元到105萬元不等,受賄時間跨度從2007年到2024年不等中學。
馮某某,曾擔任同心縣XX中學校長中學。
2007年至2019年,馮某某利用擔任同心縣XX中學校長職務上的便利,為寧夏xx圖書有限公司及丁某某向XX中學供應教輔材料、楊某某長期承包XX中學食堂、寧夏XX工貿有限公司撥付購煤款、為法定代表人為陳某某的寧夏XX製衣有限公司供應校服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現金共計105.5萬元中學。
金某,曾擔任某縣某中學校長中學。
2019年至2023年,金某利用擔任某縣某中學校長職務上的便利,為寧夏新某某圖書有限公司及丁某1在教輔材料供應、楊某某連續承包學校食堂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多次收受丁某1、楊某某給予的現金共計54.3萬元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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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某,曾擔任某縣某中學校長中學。
2007年10月至2019年4月,馬某某利用擔任某中學校長職務便利,為寧夏新某某圖書有限公司及丁某某供應教輔材料、劉某某在該校食堂承包經營方面提供幫助,先後多次收受丁某某、劉某某給予的現金共計69.7萬元中學。
張某,出生於1970年11月,曾擔任同心縣某某某某中學、同心某中學校長中學。
2019年12月至2024年9月期間,張某先後利用擔任同心縣某某某某中學(後更名為同心縣某某某中學)、同心某中學校長職務上的便利,為寧夏XXXX有限公司及丁某某在教輔材料供應、食堂承包商楊某1及同心某食堂承包商楊某2在學校食堂承包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他人財物共計72萬元中學。2025年4月,張某因擔心其受賄的事實被發現,將收受楊某2的3萬元退還給楊某2。
黃桷樹財經注意到,同心縣已經形成了一條圍繞中學資源的權力尋租鏈條,丁姓人員提供教輔材料,楊姓人員和劉姓人員承包食堂,帶來的結果是,教輔價格提升,食堂飯菜價格提升,這一切,最後都是由學生來埋單中學。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中學。
丁姓人員落馬的同時,校長馮某某率先被查中學。
《馬某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透露,2025年4月10日,同心紀檢釋出了丁某某被查的資訊中學。同日,馮某某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10月9日,馮某某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批准逮捕。
黃桷樹財經查詢得知,丁某某為同心縣檔案館原館長、四級調研員丁立軍,寧夏新某某圖書有限公司為寧夏新智匯圖書有限公司,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丁某,股東當中也有多位丁姓人員中學。
緊隨其後的是,金某、馬某某、張某3名校長同時被查中學。
2025年8月19日,金某、馬某某、張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寧夏回族自治區同心縣監察委員會留置中學。2025年10月29日,金某、馬某某、張某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2025年11月5日,金某、馬某某、張某被批准逮捕。
2025年12月19日中學,寧夏回族自治區同心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馮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已繳納);追繳馮某某的違法所得105.5萬元,上繳國庫(已退繳)中學。
金某、馬某某、張某犯受賄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均已繳納);追繳金某違法所得54.3萬元、馬某某違法所得69.7萬元、張某違法所得69萬元,上繳國庫(均已退繳)中學。
黃桷樹財經認為,上述4名中學校長的貪腐行為主要發生在教輔材料供應和食堂承包兩大領域,這絕非偶然中學。這一現象背後,是校園核心資源支配權集中、監管機制缺失、利益空間可觀等多重因素的疊加,折射出縣域基礎教育領域存在一定的制度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