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女留學生在韓遇害案今日移送檢方:家屬委託律師力推引渡

當地時間9月4日,涉嫌殺害25歲中國女留學生文文(化名)的中國籍男子鄭昌聖被韓國警方正式拘留並移送大邱地方檢察廳,案件偵查階段收尾留學。鄭昌聖供述稱,作案動機系與被害人繫戀人關係,因擔心對方舉報戀情而失去大學講師工作。

9月2日,文文家屬正式委託北京梵清律師事務所臧梵清團隊代理全部跨境法律事務,明確提出“克服萬難也要將兇手引渡回國審判”留學

9月3日晚,臧梵清律師接受封面新聞採訪時,回應該案件引渡的法律基礎、現實障礙及當前引渡進展留學

最新進展留學

嫌疑人被拘留移送檢方留學,精神測試未達反社會人格標準

據韓國慶尚北道慶山警察署9月4日通報,嫌疑人鄭昌聖已於當日以殺人、損壞遺體、遺棄遺體、隱藏遺體以及以欺騙手段妨礙公務等五項嫌疑,被拘留並移送至大邱地方檢察廳留學。這標誌著案件偵查階段正式結束,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當地時間8月20日約6時,嫌疑人在慶山市河陽邑住所內掐頸殺害被害人,隨後損毀遺體,並將部分遺骸分別拋棄或隱藏在五個地區留學。之後又虛假報告被害人失蹤、換穿女裝並攜帶被害人手機前往東大邱站,試圖製造被害人仍然存活並自行離開的假象。

作案動機方面,嫌疑人供述稱,被害人表示要向學校公開兩人的關係,他擔心因此失去大學工作,遂實施殺害留學。警方同時明確表示,由於被害人已經死亡,準確動機仍難以完全確認。

警方稱,綜合電子資料取證、周邊調查和嫌疑人測謊檢查出現的“真實反應”,已經發現可以推定兩人存在戀愛關係的調查材料留學

鄭昌聖在上週末接受的精神病態(反社會人格障礙)診斷測試中得分低於25分,未達到精神病態分類標準留學。此前,鄭昌聖在是否接受該項測試上態度反覆——起初同意,測試即將進行時突然改口拒絕,後又改變態度完成檢測。警方解釋稱,此類測試需嫌疑人配合面談,無法強制實施。

據媒體此前報道,鄭昌聖已聘請辯護律師留學。警方經偵查核實,其行兇後肢解被害人遺體,將部分遺體丟棄在慶山、慶州、京畿道軍浦等全國多處地點,遺體搜尋工作仍在繼續。

家屬態度留學

“克服萬難也要引渡回國審判”

北京時間9月2日,文文家屬當日透過社交賬號釋出影片宣告:“悲痛之下,我們正式委託臧梵清律師團隊代理本案全部跨境法律事務,推動各項法律程式,讓兇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留學。”並強調,“克服萬難也要將兇手引渡回國審判。”

據現代快報9月3日採訪臧梵清律師獲悉,家屬於8月28日聯絡上律師團隊,8月30日正式委託留學。“家屬在連線的時候媽媽哭得一塌糊塗,情緒很崩潰,陷入巨大的精神痛苦。”臧梵清說。

家屬在委託宣告中同時懇請相關國家部門介入,推動將兇手引渡回國受審,“讓逝者得到安息”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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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女留學生在韓遇害案今日移送檢方:家屬委託律師力推引渡

文文家屬社交平臺委託宣告(圖源文文姐姐社交賬號)

對話律師留學

已完成推動引渡前置法律工作留學,回國可適用死刑

9月3日,臧梵清就引渡問題接受了封面新聞記者專訪留學

臧梵清告訴記者,“對案件引渡有信心”是指本案具備引渡的法定基礎:依據屬人管轄原則,嫌疑人為中國公民且涉嫌故意殺人,法定最高刑死刑,我國依法享有刑事管轄權留學。同時故意殺人屬於《中韓引渡條約》規定的雙重犯罪,滿足引渡罪名門檻。

中國女留學生在韓遇害案今日移送檢方:家屬委託律師力推引渡

臧梵清影片截圖(圖源臧梵清社交賬號)

然而現實障礙也不容忽視,目前韓國已抓捕羈押嫌疑人並正式偵查,根據《中韓引渡條約》第四條第二款,被請求方正在追訴的可以拒絕引渡留學。其次,全部犯罪行為發生在韓國境內,屬地司法主權優先是國際慣例。

此外,韓國屬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引渡談判中可能提出量刑承諾前置條件,而我國量刑承諾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一旦作出即對司法機關形成約束,與家屬正義期待存在矛盾留學。他同時說明,嫌疑人僅持韓國永久居留權而非韓國國民,“本國國民不引渡”條款不適用於本案。

目前國內立案和引渡程式推進到哪一步了留學?正式引渡請求什麼時候能提?

臧梵清解釋,引渡是國家外交司法行為,律師、家屬無權直接向韓國提交引渡請求留學。依據我國《引渡法》第四十七條,引渡請求,必須由我國公安、檢察、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層報稽覈之後,由外交部透過外交途徑向韓方正式遞交。

團隊已向文文戶籍地吉林當地公安機關提交完整控告材料,目前處於受理審查階段留學。同時已向中國駐釜山總領館提交領事保護與外交協助申請函,完整報送家屬希望推動引渡的全部訴求,完成全部前置法律準備工作。

至於正式引渡請求,屬於國家司法、外交主管機關的職權範疇,要綜合案件偵查節點、雙邊外交關係、條約規定綜合研判留學

針對9月4日案件移送大邱地方檢察廳,臧梵清分析,移送不會創造新的拒絕理由,但會進一步固化韓方已啟動本國刑事訴訟的狀態留學。對其團隊而言,更重要的意義是證據基本固定,團隊將依託中韓刑事司法協助推動韓方完整固定全部客觀證據,“無論引渡走向如何,這些證據既是韓國審判的基礎,也是我國未來保留屬人管轄、開展追責的重要素材”。

臧梵清對比了兩國量刑差異:韓國自1997年後再無實際執行死刑記錄,本案雖有殺人、分屍、跨多地拋屍、偽裝、虛假報警等從重情節,最現實的重刑結果是無期徒刑,實際執行死刑機率極低留學。而我國司法框架下,殺人後毀屍拋屍、偽造案情干擾偵查屬於典型從重情節,依法可以適用死刑。“二者法條文字上量刑上限看似接近,但核心現實差距集中在死刑制度落地。”

針對嫌疑人拒做精神測試、供述反覆、聘請律師等行為,臧梵清分析這是常見辯護策略:拒絕測試可避免出具“高度反社會人格”的從重量刑結論,同時為後續主張“心神耗弱”減輕處罰預留空間留學。但他明確判斷,現有完整客觀證據鏈之下,這些操作很難推翻故意殺人罪名成立。

封面新聞見習記者 王雲嘉 記者刁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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