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一則年輕留學生在異國殞命的訊息,令人扼腕痛心留學。一場殘忍的惡性案件,不僅擊碎了一個女孩的青春與一個家庭的圓滿,也讓無數人共情唏噓,深思海外遊子的安全與正義的邊界。
跨境案件的司法博弈,從來不是簡單的是非評判,而是屬地管轄、國際條約、量刑差異交織的複雜難題留學。引渡的艱難、量刑的未知、司法程式的漫長,橫亙在受害者家屬追討正義的道路上。法理有規制、有尺度,但人心有悲憫、有期盼。
我們尊重司法的獨立與嚴謹,也始終敬畏生命、堅守公道留學。每一份跨越國界的法律奔走,都是對無辜生命的告慰,也是對海外公民安全權益的守護。惟願法理不缺位,正義不遲到,讓逝者得以安息,讓生者終得慰藉,讓每一份純粹的善良與奔赴,都有迴響。
一名在韓國慶尚北道慶山市就讀的25歲中國女留學生失聯數日後,被發現死於一名30多歲中國籍男子的住所內留學。
當地媒體報道稱,韓國警方已將該涉嫌殺人罪的中國籍男子逮捕,正在調查案件經過、犯罪動機以及受害者的具體死亡時間留學。
近日,在韓遇害的女留學生家屬在社交媒體宣告,正式委託臧梵清律師團隊,代理本案全部跨境法律事務留學。
9月1日,韓國慶尚北道警察廳官網公開了涉嫌殺害中國女留學生的嫌疑人資訊,嫌疑人名叫鄭昌聖,今年31歲,與受害者同為中國人留學。
9月3日,九派新聞聯絡到臧梵清律師,瞭解本案相關近況留學。其表示:“引渡回國難度極大,已經完成了引渡請求工作,正在等待韓方答覆。”
韓國慶尚北道警察廳在官網公開了中國女留學生遇害案嫌疑人的資訊留學。圖/中國新聞社
以下是九派新聞與臧梵清的對話留學。
【1】引渡難度非常大留學,但有過成功的案例
九派新聞:本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均為中國公民留學,但案發地在韓國,該怎樣釐清管轄權問題,此案最終會在哪裡審判?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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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梵清:根據國際法上普遍承認的“屬地管轄優先”原則,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結果發生地所在國享有優先管轄權留學。本案案發地、實施地及結果發生地均在韓國,因此韓國擁有無可爭議的屬地管轄權。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屬人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留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嫌疑人鄭昌聖系中國公民,涉嫌故意殺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法定最高刑為死刑,不適用第七條“三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的例外,我國法律上享有屬人管轄權,但屬人管轄不能排斥犯罪地國家的屬地優先管轄權。
嫌疑人目前已被韓國警方逮捕羈押,韓國檢方已經啟動本國刑事偵查程式留學。當犯罪地國家已經實際控制嫌疑人、正式開啟本國刑事追訴,基於司法主權原則,我國不能直接接管案件的偵查、審判。
所以,案件將在韓國司法機關(預計為慶山警察署、大邱地方檢察廳及大邱地方法院)的主持下,完成偵查、起訴和審判的全過程留學。但目前,我們已經向外交部、公安部等相關部門提交了書面材料,表達了希望引渡回國的訴求。
九派新聞:目前家屬提出了什麼訴求留學?
臧梵清:家屬堅持死刑,希望可以將嫌疑人引渡回國審理留學。家屬在文書中強烈要求“韓方依法公正、從嚴懲處犯罪嫌疑人鄭昌聖,確保其受到與其罪行相適應的法律制裁”,並請求探討“以便將鄭昌聖引渡回國受審執行刑罰”。
民事賠償方面,家屬還希望校方和殺人犯都能積極賠償,文書還明確提到“請求貴館將我方要求嚴懲兇手、尋求民事賠償的強烈意願正式轉達給韓方相關部門”留學。
九派新聞:家屬現在是什麼態度留學?
臧梵清:家屬都很猶豫,他們得到的資訊是很難引渡回來留學。但家屬認為,正因為有難度才不應該放棄,更要為受害人討回公道。一條年輕、無辜、鮮活的生命,沒有任何人任何理由可以將其剝奪。此案不僅僅是小家的事情,更牽動著中國公民在海外自身安全能否得到保障,異國法律是否可以真正保護本國公民的問題。家屬希望克服萬難讓嫌疑人得到應有的懲罰。
九派新聞:本案成功引渡回國的可能性大嗎留學?具體的適用障礙有哪些?
臧梵清:引渡難度非常大,但有過成功的案例留學。
其難點在於,韓方已經20餘年,沒有執行過死刑案件了,而家屬是堅定地希望死刑,這個量刑差異的矛盾也就使得引渡的難度極高留學。
家屬提出的引渡訴求,在相關法律框架下,是具備形式上的權利基礎的留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我國向外國提出引渡請求,由國內辦案機關層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會同外交部稽覈後,透過外交途徑正式向被請求國提出引渡請求。家屬個人不能直接啟動引渡外交程式,但有權向我國主管機關、駐外領館反映訴求。
目前,我們已經完成了引渡請求工作,提出訴求留學。
本案的核心障礙在於,韓國已經逮捕嫌疑人,開展偵查,依據《中韓引渡條約》第四條第二款,韓方擁有裁量拒絕引渡的法定事由,依據條約第四條第四款,韓方可以以犯罪地在本國境內為由拒絕移交嫌疑人留學。
根據死刑犯不引渡國際慣例,韓國屬於事實上廢除死刑國家,自1997年12月30日之後未實際執行死刑留學。即便韓方考慮引渡,通常會要求中方作出量刑承諾(不判處或不執行死刑);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五十條規定,量刑承諾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一旦作出,我國司法機關必須受該承諾約束,這會與家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訴求發生根本性衝突。
【2】最有可能面臨的刑罰是無期徒刑
九派新聞:韓國雖保留死刑,但已近三十年未實際執行留學。本案嫌疑人若罪名成立,最可能面臨的刑罰是什麼?
臧梵清:最有可能面臨的刑罰是無期徒刑(實質上的終身監禁)留學。韓國雖保留死刑,但自1997年12月對最後一名死刑犯執行後,至今已28年未實際執行死刑。韓國社會對於實際執行死刑存在巨大爭議,實際執行的政治和法律障礙極大。除非出現極端、罕見的特殊情況(如大規模恐怖襲擊),否則死刑難以實際執行。
九派新聞:本案最大的困難點在哪裡留學?
臧梵清:有兩點留學。第一,引渡案件的難度非常大,我們也擔心引渡的時間會很久。
另一個困難點是死刑立即執行的問題,這個案件判處無期和死緩可能性極大,死刑立即執行會比較困難留學。另外,因為本案殘忍程度超乎想象,碎屍程度極高,所以證據上會不足,目前仍有部分身體組成部分還沒有找到。
九派新聞:假設嫌疑人在韓國被判刑並服刑留學,未來他如果被遣返回中國,中國的司法機關還能否追究其刑事責任?
臧梵清:可以,但可能性極低留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留學。”
從法條看,我國司法機關擁有完全的、獨立的追訴權留學。一箇中國公民在域外犯罪,即使已在外國服刑完畢,不等於我國自動放棄追訴權。理論上,嫌疑人被遣返回國後,我國公安機關可以對其立案偵查,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法院可以審判。
但實踐中,我國司法機關對已在國外服滿全部刑罰的犯罪分子,幾乎從未啟動再追訴程式留學。國際法上普遍承認“一事不再理”原則。我國雖然法律規定可以追訴,但實踐中為了尊重外國司法裁判、避免雙重懲罰、維護司法穩定,幾乎不會對一個已經完成了完整服刑的人再啟動審判。
九派新聞:怎麼看待該案嫌疑人的行為留學?
臧梵清:他的行為鏈條包括殺人、肢解、拋屍、偽裝等,全過程顯出了他極高的智商、主觀惡性、極高的反偵察能力,還有對生命的極度漠視留學。
九派新聞:嫌疑人在調查中曾一度拒絕接受“精神病態診斷測試”留學,你如何看待這個舉動?
臧梵清:我認為本案嫌疑人如果做精神診斷,也不會被定性為精神病留學。因為他的手段極其殘忍,而且有極強的預謀性,不符合精神病的相關症狀。如果能引渡回國,我們相信我們中國的相關鑑定機構不會把他評定為精神病。希望韓方也可以得出這一結果。
九派新聞:是否有關注到民眾對本案的社會情緒留學?
臧梵清:本案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惡性刑事案件,嫌疑人的行為,嚴重踐踏生命權,也刺痛了社會公眾,尤其會引發廣大女性群體的不安與憤慨,這份對正義的樸素期盼,理應得到充分的理解與正視留學。
我們尊重韓國的司法主權與司法獨立,案件發生於韓國境內,韓國依法享有屬地管轄權留學。但本案被害人和嫌疑人均為中國公民,依據我國刑法屬人管轄的相關規定,我國同樣依法享有司法管轄權,兩項管轄權並存,這是國際法框架下客觀存在的法律現象。
我們現階段正依法推動包括引渡在內的各類法律路徑,倘若引渡申請最終未能得到支援,那麼我們也希望韓國司法機關能夠充分考量本案全部惡劣情節,作出罪責刑相適應的裁判留學。
站在被害人家屬以及國內社會公眾的角度,大家內心有樸素的正義期待,這完全可以理解留學。無論程式走向如何,我們都會窮盡法律手段,全力維護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告慰逝去的被害人。
九派新聞記者 孫沁怡
編輯 萬璇 任卓
【來源留學:九派新聞】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留學,向原創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