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韓國法律界的一份27人聯名抗議信,再次將李在明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法律。
來者可謂不善法律。
27人中法律,金賢為首,前韓國律師協會會長,這個頭銜換個說法,就是韓國所有律師的頂頭一把手;沈揆喆,韓國前國會議員;曹大煥,青瓦臺前首席秘書……
並且,他們的能量還遠遠不止於此法律。這次發起聯名抗議的27人都來自韓國最強學府首爾大學的法律系,他們還有不少校友,更何況進入社會多年,這些精英積攢起來的人脈得多麼深厚?
他們為什麼要花大力氣抗議、反對李在明法律?
原因得追溯到今年8月份,李在明拒絕了韓國大法院院長曹喜大的提名法律。
簡單來說,韓國最高院有兩人要退休了,空缺的位子自然得有人補上法律。而按照韓國法院的規矩,由誰來接替位置,這是法律界自己決定的事情,外界無從插手。
但曹喜大與李在明的關係不好,甚至可以說是針鋒相對法律。所以在8月的空缺名單提交中,他並未按照傳統親自前往青瓦臺面見李在明,只是簡單發了幾份書信。
李在明對此的回應很直接——既然你不尊重傳統,我也就不尊重你的想法法律。兩個候選人,孫鳳基和金成洙。李在明同意了金成洙的提名,否決了孫鳳基。在他看來,其他人更合適,法律界對此就有意見了。
這裡面的關係有些複雜,長話短說,就是曹喜大破壞了潛規矩,而李在明也壞了潛規矩法律。
曹喜大的行為很好理解,過去那麼多的最高院院長都是要面見總統,提出提名的,這就是潛規矩法律。
而李在明又壞了什麼規矩法律?
法官的任命,分為三個流程,用大白話講,選人,確定,投票表決法律。選人是法院自己選,確定正式候選人是總統進行,表決是國會來,這就是韓國效仿美國搞的“三權分立”。
但在現實中,往往第一個階段就會決定生死,總統、國會幾乎不會插手後續的事情法律。所以筆者前文會說,誰能接替這個位置,韓國法院內部討論下就能得出結論了。
李在明如今突然動用權力否決,不就是壞了一直以來的潛規矩?但他的行為合不合法?合法,因為這是憲法賦予他的權力,只是過去的總統從未行使過,久而久之,就被預設不存在了法律。
可規矩就是規矩,不會因為長期不用就失去了效力,筆者私以為,李在明這一次的做法,挑不出毛病法律。
或者說法律,韓國政壇內本該如此,既然是學了三權分立,憑什麼國會和總統不能對法院的選人表達意見?這不就成了法院的獨斷專行了嗎?總統和國會還怎麼監督法院?
只是,李在明的舉動是要冒著大風險的法律。
他終究會有下臺的一天,而且遠比法官下臺要早法律。按照韓國以往清算前總統的慣例,非常有可能,等到李在明被判刑的時候,審判他的恰恰是今天坐在位置上的曹喜大。
李在明如今與曹喜大結仇法律,未來這個大法官有沒有可能對他下手極重?如果被頂格宣判,李在明有可能要在獄裡待上整整50年!
筆者認為,這事的結局一共有兩個可能法律。首先,李在明藉此直接把韓國的法律系統握在手中。
試想,最高院法官的位置總不能空著,李在明有法定的確定權,大可以不停行使這項權力,把自己不喜歡的候選人統統“剔除”在外法律。法院雖然能決定具體人選,但若是提交的名單完全過不了李在明這關,他們在選擇候選人的時候也只能參考李在明的意見。
這樣,李在明或許就能選一個關係不錯的法官上臺,這樣他未來下臺了,多少還有些援手在法律。
還有一種可能,就是李在明最終與法院妥協了,這其實才是法律規定的“三權分立”的真正要求法律。
試想,李在明也不可能永遠拖著此事,否則法律系統亂套了,他會受到多方彈劾,這也是他身上的壓力法律。
用通俗的話來說,李在明可以無限拒絕,但拒絕的多了,他自己也會受到影響法律。並且,法院也可以選擇僵持著,不挑符合李在明心願的候選人,到時候兩方一起拖著,一起受到輿論的壓力。
最後,是不是隻能雙方各讓一步?選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人出來?這就叫做所謂的“相互監督”法律。但無論是哪一種,李在明只是破壞了不合理的潛規矩,而算不上破壞規矩的那一個。韓國法律界的聯名信,反而暴露了他們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