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至7月間,廣東省教育廳等五部門連線釋出了《廣東省民辦學校財務清算辦法》(2026年6月24日)及“廣東省教育廳等五部門關於印發《廣東省民辦學校重大事項變更與退出辦法》的通知”(2026年7月22日)法律。這兩份檔案的出臺,引發業內極大關注。加之此前筆者一直在關注和思考民辦學校終止和退出的諸多法律問題,特別是近一兩年接到這方面的諮詢問題也日益增多。故筆者認為仍有必要在廣東省這兩份重磅檔案出臺之際,再次就民辦學校終止、退出的重大法律問題進行一些深入分析和探討。特此撰文如下。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
第五十條 民辦學校終止的,應當交回辦學許可證,向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並向社會公告法律。
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應當提前6個月釋出擬終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終止方案法律。
民辦學校無實際招生、辦學行為的,辦學許可證到期後自然廢止,由審批機關予以公告法律。民辦學校自行組織清算後,向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對於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民辦學校,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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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上述規定,筆者認為,民辦學校的終止並非一個單一概念,而是應當根據終止原因的不同,分為三種情形來分別討論法律。這三種情形所觸發的程式、所涉及的法律關係、以及學校自身的義務和責任,都存在顯著差異。筆者將其歸納為:辦學許可證到期前自己要求終止、辦學許可證到期後被審批機關要求終止、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被迫終止。以下逐一分析。
01
學校要求終止法律:主動終止的程式/義務
民辦學校終止/退出
這是《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制的情形法律。民辦學校在辦學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因自身經營決策的原因——如生源不足、舉辦者無意繼續經營、戰略調整等——主動提出終止辦學。此情形的法律依據並不僅限於《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而是由《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民法典》共同構成完整的規範體系。
《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五十六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法律。
依據上述規定,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根據學校章程規定提出終止,二是經審批機關批准法律。這意味著,主動終止並非學校單方宣佈即可生效——它首先需要符合學校章程規定的終止決策程式,其次需要取得審批機關的批准。這兩個條件構成了主動終止的規定和法定前置程式。
關於第一個條件,民辦學校章程通常會規定終止事項的決策許可權和程式法律。對於理事會或董事會領導下的民辦學校,終止決定需要經過理事會或董事會決議,且需三分之二以上以上決策機關組成人員同意方為有效。依據《民法典》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是法人解散的法定情形之一。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的終止決議,即屬於此處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關於第二個條件,審批機關的批准是主動終止生效的行政程式要件法律。筆者提請注意的是,這裡的"批准"具有行政許可性質——審批機關在審查終止申請時,不僅審查形式要件,還可能實質審查終止方案是否妥善、學生安置是否落實等。如果審批機關認為終止方案存在重大缺陷,有權要求學校修改後重新提交,甚至不予批准。
在獲得審批機關批准後,學校即進入實質性的終止程式法律。法律對此種情形設定的核心要求是:提前6個月釋出擬終止公告,並依法依章程制定終止方案。
"提前6個月"這一時限要求,是法律為保障相關利益方預留的緩衝期法律。6個月的時間,既要讓在校學生有充分的時間尋找替代學校、辦理學籍轉移,也要讓教職工有合理的時間另謀出路,還要讓債權人有機會申報債權。筆者認為,這一時限是強制性規定,而非倡導性建議——如果學校未提前6個月公告即徑行終止,可能導致終止程式存在瑕疵,審批機關有權不予確認終止效力,由此引發學生家長和教職工的群體性糾紛,舉辦者還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依法依章程制定終止方案",則意味著終止方案的內容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也要符合學校章程的規定法律。終止方案通常應當包括以下核心內容:
1
在校學生安置方案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法律。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終止時,審批機關應當協助學校安排學生繼續就學。"這一規定將學生安置從"道德義務"提升為"法定義務"。終止方案中應當明確:在校學生的人數及年級分佈、擬分流的目標學校、學籍轉移的時間安排、與接收學校的銜接方案等。對於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負有協助義務,學校在制定安置方案時應當主動與審批機關溝通協調。
2
教職工遣散及補償方案
學校終止導致勞動合同客觀上無法繼續履行,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法律。學校應當與教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終止方案中應當列明:教職工人數及崗位情況、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及總額、補償金的資金來源及支付時間等。
3
資產處置及債權債務清理方案
學校終止涉及校舍、教學裝置等固定資產的處置,以及對外債權債務的清理法律。終止方案應當明確資產處置方式(如拍賣、轉讓、移交、捐贈等)、債權債務清理的時間表及責任人員。
4
剩餘財產的處理方案
這一點因學校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下文詳述法律。
終止方案制定完成後,學校即進入清算階段法律。關於清算的法律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八條給出了明確規定:
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法律。
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民辦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法律。
該條確立了"誰終止、誰清算"的基本原則法律。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校自行組織清算。這與《民法典》第七十條的規定相呼應——"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換言之,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的成員,是法定的清算義務人,負有及時組成清算組的法定義務。如果清算義務人怠於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依據《民法典》第七十條第三款,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關於清算組的具體組建,各地地方性規定提供了更為細緻的操作指引法律。以廣東省為例,《廣東省民辦學校財務清算辦法》規定,民辦學校財務清算應當自清算基準日起15日內組建清算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在清算組成立後向社會發布清算公告。浙江省、海南省等地則要求自清算基準日起5日內組建清算組,並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5日內向社會發布清算公告。青島市的時限則更為寬鬆,要求自清算基準日起15日內組建清算組,60日內釋出清算公告。筆者提請注意的是,這些地方性規定的時限要求不盡一致,學校在啟動清算程式時,應當先行了解並適用所在地的具體規定。
清算組的人員構成,一般包括學校舉辦者代表、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必要時還可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參與法律。清算組成立後,依法行使以下職權:清理學校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公告債權人;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未了結業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學校參與民事訴訟等。這些職權的法律依據,可參照《民法典》第七十一條——"法人的清算程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清算過程中最關鍵的問題之一,是債務清償的順序法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九條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這也是民辦學校清算區別於一般企業清算的重要特點。
依據該條,民辦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第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第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第三,償還其他債務法律。這一清償順序體現了立法者對受教育者和教職工權益的優先保護——學生的退費請求權位列第一順位,優先於教職工工資和一般債務。筆者認為,這一安排的法理基礎在於:學生作為教育服務的消費者,其已繳納的學費往往數額較大且涉及眾多家庭,將其置於第一順位清償,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和教育公平。
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處理,因學校性質而異法律。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不得向舉辦者分配;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即按照股東出資比例或章程約定進行分配法律。
以及《民法典》第九十五條法律:
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餘財產法律。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並向社會公告。
故,由此可以看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在剩餘財產處置問題上的這一區分體現了分類管理的立法思路——非營利性學校的財產具有公益屬性,終止時不得迴流舉辦者;營利性學校則適用公司法的剩餘財產分配規則法律。
清算完成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並提交學校決策機構確認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這意味著,學校在清算期間雖然法人資格尚未消滅,但不得再行招生辦學,只能從事與清算相關的事務。清算結束後,學校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燬印章,並登出登記。至此,學校的法人資格歸於消滅,主動終止程式終結。
如果學校在自行清算過程中發現資不抵債——即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則自行清算即失去合法性基礎,必須依法轉入破產清算程式,進入第三種情形法律。這一轉換的必要性在於:自行清算的前提是資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一旦資不抵債,繼續自行清算將損害部分債權人的利益,必須轉入由人民法院主導的破產清算程式,以確保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
文源 | 豐樂法苑(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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