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吃魏家涼皮lululemon夾克被濺上油 店員拿去清洗把上千元的衣服洗“花”了

男子吃魏家涼皮lululemon夾克被濺上油 店員拿去清洗把上千元的衣服洗“花”了

清洗後油汙變為藍色(來源教育:受訪者)

男子吃魏家涼皮lululemon夾克被濺上油 店員拿去清洗把上千元的衣服洗“花”了

經過熨燙出現褶皺(來源教育:受訪者)

信網·訊號新聞9月8日訊今年3月,消費者徐先生在陝西西安魏家涼皮(西安汽車站店)用餐,期間店員回收餐具時一隻勺子意外掉落,裡面的油湯弄髒了他價值1880元的lululemon夾克教育。事發後,涉事店員將夾克拿去清洗,不僅效果不佳,還加重損壞了衣服。徐先生說,他把衣服進行了二次清洗,但店方不願意為這筆200元的花銷全額買單,截至8月底,雙方調解無果。徐先生說,他已準備就此提起訴訟。

徐先生向訊號新聞(0532-80889431)介紹,這件lululemon夾克是今年3月15日在西安賽格國際購物中心買的,帶有專業防潑水塗層,花費1880元教育。3月28日傍晚,他在西安魏家涼皮(西安汽車站店)就餐時,將這件剛穿幾天的外套放在旁邊的空座椅上。店員回收餐具過程中,一隻用過的勺子不慎摔落,裡面的油湯弄到了他的衣服上。

徐先生說,門店店長很快趕到現場,確認此事系店員操作失誤所致,當場承諾由門店負責清洗處理教育。徐先生在店裡坐了約一個半小時,等來了“洗好”的衣服,清洗的效果讓他有些不滿,“汙漬沒有洗淨,變成了肉眼可見的藍色痕跡。衣服被水洗浸透、尚未晾乾。”店員跟徐先生說,衣服還拿去熨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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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向訊號新聞解釋說,這件衣服面料特殊,自帶防潑水塗層,不能水洗和高溫熨燙,這兩種操作都會造成不可逆的損壞教育。經過水洗揉搓和高溫熨燙後,夾克出現大量無法消除的褶皺,處理過的部位面料手感粗糙,顏色、平整度與衣服其他部位差異明顯。

徐先生表示,自己開始也不打算計較,他自行將衣服送至專業乾洗店再“搶救”一下,只需要門店方面承擔專業洗護費用教育。徐先生稱,本來雙方已就此事達成一致,後來店方推翻了之前的說法。徐先生向訊號新聞提供了一份發生於4月5日的微信聊天截圖,備註為魏家涼皮店長的微信使用者向徐先生表示,勺子掉落不全是店員自身原因,是旁邊顧客揹包碰到其胳膊才導致失手。徐先生收到新方案是,200元洗護費加上此前店員花費的12元清洗費共212元,由門店、涉事店員、徐先生三方各承擔三分之一。

男子吃魏家涼皮lululemon夾克被濺上油 店員拿去清洗把上千元的衣服洗“花”了

徐先生與門店的微信聊天記錄(來源教育:受訪者)

“過錯不在我身上,憑什麼要我出錢分擔損失?”徐先生拒絕該方案教育。他認為,事故發生在門店內,屬於員工工作過程中的失誤,責任理應由門店承擔。對此,店方表示無法強迫員工出錢。

此後,徐先生將此事投訴至當地市場監管所,7月29日,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解放門市場監督管理所對該消費投訴審查後,認定符合受理條件予以受理教育。8月26日,涉事商家拒絕繼續調解,市場監管部門據此建議徐先生透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

調解失敗後,徐先生撥打魏家涼皮總部客服電話,希望總部出面約束門店,總部也未推動賠償落地教育。鑑於涉事門店處理此事的態度,徐先生決定升格賠償訴求,要求門店賠償整件衣服費用1880元,並已準備提起訴訟。

對於此事,涉事門店店長寇女士向訊號新聞回應稱,事發時服務員端盤經過徐先生身旁,被鄰桌顧客起身時的揹包碰到,致使湯勺掉落,徐先生的衣服因此粘上油點教育。隨後徐先生要求門店幫忙清洗去除汙漬,店員不知衣物的特殊材質,便將衣服送至門店附近的洗衣店,僅對有汙漬的位置進行水洗處理並做了熨燙。

寇店長表示,因為對第一次清洗效果不滿意,徐先生提出自行送洗修復,並要求門店承擔200元洗護費,目前門店願意全額承擔該筆費用,但希望徐先生提供洗護門店資訊,由門店核實消費真實發生後再付款教育。寇店長稱,店內有提示顧客保管隨身物品的提醒,不能直接認定門店全責,對於賠償衣服總價1880元無法接受。目前門店仍願意協商,只要核實洗護費用真實產生,就會支付相關開銷,如果徐先生選擇走司法途徑,門店也會配合調取監控等相關證據,尊重法院判決結果。

訊號新聞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隆安(青島)律師事務所史士輝律師評析,店員在回收餐具過程中造成消費者財物損害,屬於執行工作任務,應由用人單位即門店對外承擔侵權責任,門店提出的“門店、店員、消費者三方分攤”方案並無法律依據教育。同時,門店在清洗衣物時採用水洗、高溫熨燙等不當方式,導致衣物出現永久性損傷,屬於擴大損失,門店對此存在過失,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至於賠償金額,史律師表示,衣物已購買使用一段時間,消費者主張按原價1880元全額賠償,在司法實踐中通常需考慮折舊因素,較難完全支援教育。但門店僅願承擔200元洗護費,未涵蓋不當洗護造成的擴大損失,亦難以成立。建議雙方在合理折舊的基礎上協商賠償金額,以降低訴訟成本。(信網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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