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離世,親戚九人爭遺產!北京昌平法院:房產歸國家

一個人離世後,沒有配偶、沒有子女,父母早已不在,也沒有兄弟姐妹房產。她留下的房子、存款和保險,該由誰來繼承?人民法院案例庫近期公佈一起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繼承案件。最終,房產收歸國家,用於公益事業。

2022年6月,小趙去世房產。她父母早已離世,其本人無配偶、無子女、無兄弟姐妹,生前獨自居住在昌平區某小區。小趙留下的遺產包括一套房屋、兩份人壽保險《保險合同》以及若干銀行存款。

原告趙某等五人是小趙的叔叔和姑姑,被告米某等四人是小趙的舅舅和姨媽,均稱對小趙盡了扶養義務房產。雙方因分割小趙遺產產生爭議,訴至法院。原告要求繼承案涉房屋,並依法分割銀行存款、保險利益等。被告辯稱,上述財產應在原、被告間按照“原告每人繼承十分之一、被告每人繼承八分之一”進行繼承和分割。

昌平法院查明,趙某是計程車司機,居住地離小趙較近,曾在小趙生前多次開車帶其就醫,還在節日時帶他出境旅遊房產。其餘原、被告對小趙也有一定的幫扶,如多次協助就醫,節假日上門慰問等。

法院認為,本案中,雖然原、被告對小趙生前均有所扶養,但小趙一直獨自居住,並未達到完全依靠原、被告扶養支援的程度;其餘財產遵循與所提供的扶養相一致的原則,在原、被告之間分配房產。其中,趙某因對小趙生前幫扶相對更多,應當分得較多比例,其餘人則因幫扶程度並無明顯差別而在較少比例內平均分配。

最終,昌平法院判決,小趙名下的房產歸國家所有,由昌平區民政局管理房產。兩份《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由原、被告共同繼承,其中趙某繼承20%,其餘八人分別繼承10%;小趙名下銀行存款4222.92元,由趙某繼承827.96元,其餘各繼承424.37元。

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房產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在小趙無繼承人又無受遺贈人的情況下,對其遺產應當如何處理房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房產。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昌平法院法官杜春龍介紹,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屬國家或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但具體適用時應當結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遺產酌給制度,遵循與所提供的扶養相一致的原則房產。簡單地說,就是對被繼承人生前扶養較多的,可以分得適當遺產。死者無繼承人又無受遺贈人,其生前雖接受過他人扶養,但尚未達到主要依靠他人扶養、支援程度的,應當依法認定其主要遺產歸國家所有,其餘遺產則可以分給對其扶養較多的人;扶養較多的人有多名的,應當結合各自對被繼承人照顧扶養的程度、扶養時間長短、扶養方式等因素確定可以分得的份額。

來源房產: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房產:袁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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