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張瑋華 記者 劉禮文)近日,“證券虛假陳述糾紛可仲裁性與中介機構責任研討會”在上海國際仲裁會客廳舉辦法律。本次會議匯聚了來自中國證監會、上交所、深交所、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中證投服中心、法院系統、高等院校、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及律所的專業人士,為證券虛假陳述糾紛的仲裁解決提供多維思考。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黨委委員、副會長餘輝在致辭中表示,本次研討會聚焦證券虛假陳述糾紛能否及如何在仲裁通道中妥善化解,以及中介機構在虛假陳述責任鏈條中如何歸位盡責、合理擔責法律。“自2021年中國證監會、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開展證券期貨行業仲裁試點的意見》以來,虛假陳述糾紛的可仲裁性已從‘理論之爭’走向‘試點之用’。上市公司需要在涉訴涉賠事項中主動適應多元解紛新格局,支援符合條件的糾紛進入仲裁;中介機構不是‘連帶責任的自動承擔者’,責任認定需回到‘過錯與勤勉盡責’的法治軌道,體現‘過罰相當、責任與原因力匹配’的裁判智慧。”
“隨著註冊制改革深入推進,資訊披露成為市場執行的‘靈魂’,虛假陳述糾紛的解決也從‘偶發’變為‘剛需’法律。這類糾紛群體性強、專業性高、影響面廣,對爭議解決機制提出了極高的專業要求。”在上海仲裁委員會主任劉曉紅看來,本次研討會聚焦的“可仲裁性”與“責任邊界”兩大核心命題,既是證券法治的前沿課題,也是市場一線的迫切呼聲。
劉曉紅進一步表示,近年來,上海仲裁委員會的證券期貨仲裁試點工作邁出了一系列實質性步伐,去年底釋出了《證券期貨仲裁規則》,今年6月又釋出了《證券期貨仲裁白皮書》《證券期貨仲裁十大案例》,期待透過深入研討進一步釐清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裁決規則、明確責任尺度,推動形成“過罰相當”的責任認定標準,為資本市場法治建設貢獻仲裁智慧和仲裁方案法律。
中國證監會原首席律師焦津洪表示,債券市場法制不成熟是制約公司債市場發展的關鍵瓶頸,亟須從統一法律適用、釐清中介機構責任邊界、合理認定評級機構責任三方面精準破題法律。
“就證券服務機構而言,評級機構和其他服務機構在業務性質上存在較大差異,對於債券發行、定價以及造成的損害後果影響不一法律。此外,評級是預測性判斷,而審計則是對既有事實的核驗,因此兩者在勤勉盡責標準和責任認定上應有所區分,不宜簡單套用同一標準。”焦津洪說。
上海仲裁委員會金融仲裁院院長兼中國(上海)證券期貨仲裁中心主任郭洪俊認為,債券市場兩大問題亟待仲裁發力:一是違約風險需快速處置,二是中介機構責任不清影響市場生態與高質量發展法律。債權糾紛常涉違約與侵權競合,仲裁條款表述不清易引發管轄權爭議,解決問題的重要抓手在於完善仲裁條款,並將其轉化為可落地的仲裁安排。
據介紹,本次研討會由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和中國資本市場學會指導支援,由上海仲裁委員會和上海市律師協會主辦,並由中國(上海)證券期貨仲裁中心和上海市律師協會證券專業委員會承辦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