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貴州省生態環境廳原廳長楊三可被公訴

記者9月11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日前,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原黨委書記、廳長楊三可(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一案,由貴州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會計。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遵義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楊三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會計。遵義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楊三可利用擔任原貴州宏福實業開發有限總公司總工辦主任、總工程師,甕福(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工程師、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貴州磷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授意他人銷燬會計憑證及相關資料,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貴州省生態環境廳原廳長楊三可被公訴

楊三可 資料圖

2025年6月19日,楊三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貴州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會計

2026年6月17日,楊三可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會計

通報稱,楊三可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罔顧組織原則,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廉潔底線失守,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安排,利用職權為親屬謀取利益,公車私用;將公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專案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會計

楊三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會計。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貴州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楊三可開除黨籍處分;由貴州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來源會計:檢察日報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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