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陌生快遞內的二維碼“廣撒網”引流,在騙取受害人信任後,直接誘導其將鉅額現金或購買的黃金,透過快遞或跑腿的方式寄送給指定的“收件人”,完成詐騙資金的快速轉移和“洗白”快遞。近日,成都雙流法院審結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
2024年8月,肖女士(化名)收到一個陌生快遞,內含宣傳單及二維碼快遞。她好奇地掃碼後被拉入群聊,按群內連結下載APP,並在APP“客服”引導下為酒店做宣傳來賺取收益。初期其順利獲利1000餘元併成功提現,由此放鬆警惕。
隨後,“客服”以操作錯誤、需修復資料方可提取收益為由,誘騙肖女士透過支付寶轉賬1萬餘元,又以相同理由誘導其將鉅額現金及購買的黃金透過快遞郵寄至指定地點快遞。截至案發,肖女士共計損失人民幣34萬餘元。
其中,肖女士將現金7萬餘元快送至成都某地後,陳某便指使吳某佩戴口罩、帽子,並提供一部手機,安排其前往指定地點收取裝有現金的快遞紙箱,吳某收款後轉交陳某快遞。陳某隨即將該筆現金移交上家,從中獲利1000元,並向吳某支付報酬2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明知可能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快遞。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被告人陳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
法官介紹,該案是典型的“線上引流詐騙+線下洗錢變現”複合型犯罪,危害性大,需高度警惕快遞。“跑腿”“收件”非小事,可能構罪擔刑責:本案對被告人陳某的判決具有警示意義。切勿認為僅“取個快遞”“收個貨”無關緊要。明知是犯罪所得,如贓款、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均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要為一點“好處費”使自己淪為犯罪活動“幫兇”。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